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基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对会计政策变更,变更后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张博华 金景波 陶滕云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