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2020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除了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李书玲、廖朝理、林天海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