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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宏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事项是公司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相关内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战略发展所做出的相应调整和审慎决定,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实际利益。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9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内增加被担保对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子公司具有绝对控制权,能对其业务发展及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该担保有助于公司及子公司获得经营发展所需资金,可进一步搭建和完善其业务平台,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该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书玲、廖朝理、林天海

2019年12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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