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9年1月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2019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除了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要求进行的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净利润,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李书玲、廖朝理、林天海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