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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宏基:2024-014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本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

解释第16号明确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在首次施行上述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公司应当按照

上述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原会计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期初已根据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含一年以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之间的差额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故本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进行追溯调整对公司期初所得税费用和留存收益不产生影响,公司递延所得税按净额列报后对期初总资产、总负债亦不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

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新的会计准则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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