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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皮城: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30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公司章程》、《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禁止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违规情形,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二)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具体方案合理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三)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关授权安排有利于高效有序办理发行事宜。

(四)本次审议延长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董事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基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本次延长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延长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丛培国

王保平

杨大军

2022年9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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