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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6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08号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收购海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部分股权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称,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宁中国皮革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拟以346万元向海宁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投资”)收购海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融中心”)1%股权,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一致行动人协议。本次交易前,投资公司持有民融中心40%的股权,收购完成后,投资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金融投资将合计持有民融中心46%的股权。你公司将对民融中心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由权益法变更为成本法核算,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1. 请结合民融中心的主营业务情况,说明你公司收购民融中心是否需要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及目前的进展,是否可能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请根据前述情况作出充分的风险提示。

2. 请你公司说明与金融投资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生效情况,截止到回函日,相关协议是否已签署、生效;如是,请明确生效时间;如否,请说明原因及相关事项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 说明本次交易前后民融中心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生产经营决策、表决权委托等事项的变化情况,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进

一步说明将民融中心纳入合并报表的依据及理由,请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 请你公司按照本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21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补充说明拟收购标的民融中心是否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情况。同时请结合民融中心的经营模式,说明民融中心在日常提供融资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需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若是,请说明对相关担保业务的风险防控措施以及可能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 8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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