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需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相关材料,现就相关事宜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对《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具备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经验和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符合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牛秋芳 程国强 曾学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