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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关于与新洋丰签署磷资源化工新能源材料产业链一体化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1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2-001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新洋丰签署磷资源化工新能源材料产业链一

体化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约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的签订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一、概述

随着全球新能源产业的飞速发展与竞争格局变化,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的市场驱动力以及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持续打造“绿色、循环、低碳”的龙头企业形象,组合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格林美”或“乙方”)和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洋丰”或“甲方”)在磷化工资源、材料制造、动力电池市场的优势,提升格林美以及新洋丰的全球行业影响力与全球核心竞争力。2022年1月10日,格林美和新洋丰经友好协商共同签订了《磷资源化工新能源材料产业链一体化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格林美和新洋丰决定组合双方优势资源、联合投资“磷资源—磷酸铁”新型磷化工新能源材料产业链,打造全球竞争力的“磷化工资源—磷酸铁锂材料制造—动力电池回收与再利用”的新型磷化工新能源材料全产业链。根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从2022年起,2年内,甲方牵头开发磷资源,牵头投资建设不小于年15万吨的磷酸铁材料以及配套的磷酸基础化学品;乙方牵头开

发下游市场,并牵头发展磷酸铁锂制造技术,牵头建设不小于年10万吨的磷酸铁锂材料。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需要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将根据后续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合作方介绍

公司名称: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才学注册资本:130,452.929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1986年10月20日注册地址: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北路附7号经营范围:磷铵、磷肥、复混(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生物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硫酸钾、掺混肥料、稳定性肥料、缓释肥料、控释肥料、水溶肥料、脲醛缓释肥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其他专项规定项目)的生产、销售,土壤调理剂、牡蛎壳衍生品、海藻提取物及含海藻提取物类化学肥料的生产、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及其他专项规定项目),氯碱生产,硫酸生产,液氨无水氨生产,盐酸、硫酸、液氨、硫磺(票面)批发,普通货运,化学危险货物运输(8类、2类3项),土壤修复,农田修复,重金属污染防治,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编织袋的制造、销售,仓储(不含危险品)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化肥销售、仓储(不含危化品及其他国家专项规定项目),会务服务,房屋、设备租赁,中型餐馆,经营客房,国内水路运输,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及相关产品加工、销售(不含国家专项规定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洋丰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新洋丰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经查询,新洋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核心内容

(一)合作模式

双方作为长期商业战略伙伴,以“深度互信、深度合作、共同成长、互利共赢”为原则,为充分发挥各自在“磷化工资源—磷酸铁锂材料制造”产业链上的优势,聚合资本力量开发“磷资源—磷酸铁—磷酸铁锂”新能源材料产业链,引领锂电材料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合作产业链核心化与各方战略利益最大化,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在新能源材料产业产能优化布局、产品研发升级、产业化转化、产业投资等领域建立全面战略合作关系。

1、针对全球竞争格局变化,双方互为战略伙伴,互为战略投资者,积极寻求降低产业链环节的制造成本,联合各自优势资源,依据全球竞争格局,释放各自最大优惠(包括按市场化原则提供最具竞争力的价格优势),确保产业链成本在全球范围的竞争力。

2、甲方聚焦开发与发展“磷资源—磷酸铁”,并依据需要积极对乙方牵头的磷酸铁锂材料展开投资。

3、乙方聚焦发展磷酸铁锂材料与磷酸铁锂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并依据需要积极对甲方牵头的“磷资源—磷酸铁”产业端展开投资。

4、依据未来发展的需要,双方积极探讨共同投资在全球范围内建立动力电池回收工厂或其他新能源领域的合作,保障全球产业链绿色供应的需求。

5、甲乙双方可以指定具体实施主体来实施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的合作项目。甲方指定由其全资子公司洋丰楚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乙方指定其控制的格林美(湖北)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

(二)产业投资模式

从2022年起,2年内,双方合力聚焦建设“磷资源、磷酸铁、磷酸铁锂”基本产能,迅速构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产业链基本规模,满足产业链的基本需求。

1、甲方牵头开发磷资源,牵头投资建设不小于年15万吨的磷酸铁材料以及配套的磷酸基础化学品。在甲方牵头建设的磷酸铁项目中,双方同意乙方认购该磷酸铁项目公司35%的注册资本并依据认购比例投入注册资本。

2、乙方牵头开发下游市场,并牵头发展磷酸铁锂制造技术,并牵头建设不小于年10万吨的磷酸铁锂材料。乙方牵头建设的磷酸铁锂项目中,双方同意甲方认购该磷酸铁锂项目公司35%的注册资本或者以1项中乙方投入的等额资本参与

乙方的增资扩股,具体金额届时由各方根据项目需求另行协商。

(三)研发合作模式

双方共同加强在人才培养、新产品开发、应用研究、产业化转化、平台(课题)申请等领域的合作,共同释放技术创新优势与研发创新平台优势,积极推动产业链技术平台共享与深度融合,促进产业链在全球领先的技术竞争力。

(四)其他约定事项

1、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作为双方合作意向性框架协议,具体合作实施以依据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订的正式投资合作协议为准。

2、双方在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合作,并不影响各自在相同或更广泛的领域寻求其他合作伙伴,且任一方在与其他合作伙伴合作时,需尊重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另一方的利益与声誉。

3、双方均应对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内容及全部相关事项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书面或非书面形式对外披露,也不得泄密于任何第三方,如任何一方有违反,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损失。如监管部门要求双方披露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应共同协商,保证披露的文本内容一致。

4、因不可抗力情形,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条款不能履行,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各方均予免责。

5、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及其附件一式四份,双方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持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自双方盖章后即生效。合作期限以双方指定的项目实施主体签署的具体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为准。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订后,双方即开始就磷酸铁或磷酸铁锂项目开展投资合作相关条款的磋商,尽快达成协议并启动项目建设。如在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双方仍未就任一项目投资合作签署具体实施的投资合作协议,则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自动终止。

6、凡因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对公司的影响

新洋丰主营业务为磷化工、磷复肥、新型肥料及磷酸铁等新能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掌握丰富的磷资源及成熟的磷化工产品技术。格林美是“资源有限、循环无限”产业理念的提出者与中国城市矿山开采的先行者。20年来,公司通过

开采城市矿山与发展新能源材料,建立资源循环模式和清洁能源材料模式来践行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成为世界镍钴锂等资源回收、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与三元前驱体、四氧化三钴材料制造的核心企业,公司核心产品高镍三元前驱体与四氧化三钴是世界高质量产品代表,是世界先进的绿色低碳企业。

本次公司与新洋丰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通过与新洋丰合作投资建设不小于年15万吨的磷酸铁材料以及配套的磷酸基础化学品、不小于年10万吨的磷酸铁锂材料,组合双方在磷化工资源、材料制造、动力电池市场的优势,有利于打造有全球竞争力的“磷化工资源—磷酸铁锂材料制造—动力电池回收与再利用”的新型磷化工新能源材料全产业链,实现公司由三元前驱体材料向磷酸铁前驱体材料、磷酸铁锂材料的尝试性扩展,全面促进公司新能源动力电池原料与前驱体材料制造在下游市场的稳定性,促进公司动力电池回收在三元动力电池与磷酸铁锂电池市场领域的稳定性,形成有世界竞争力的城市矿山循环利用与新能源材料产业链,夯实公司在世界新能源材料行业的核心头部企业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加快推进实施格林美新百亿产值规模低碳循环产业工程,推动公司建成世界一流、长江经济带领先的低碳产业示范园区,2030年率先实施碳中和,助推国家双碳战略顺利实现。

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对公司业务和经营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协议的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属于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受有关政策调整、宏观经济影响、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双方若有正式合作协议签署,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性协议如下:

公司与韩国浦项市政府、ECOPRO共同签署的《新能源汽车电池梯次利用及循环再生项目推进的谅解备忘录》;公司与韩国ECOPRO BM公司签署的《动力电池高镍前驱体材料NCM8系、9系供应备忘录(MOU)》;公司下属公司福安青美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韩国ECOPRO公司签署的《动力电池高镍前驱体材料投

资协定相关谅解备忘录(MOU)》;公司与韩国ECOPRO BM公司签署的《ECOPRO&GEM动力电池用高镍前驱体(NCA&NCM)2021-2023年供应备忘录(MOU)》;公司下属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邦普时代新能源有限公司、香港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永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PT. Indonesia Morowali Industrial Park签署的《PT. QMB NEWENERGY MATERIALS之备忘录》;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佛山三水邦普资源循环有限公司签署的《三元前驱体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公司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10,000吨回收镍产品定向循环合作备忘录》;公司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建设废旧动力电池及电池废料绿色处理产业链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公司与韩国ECOPRO BM公司签署的《ECOPRO BM & GEM动力电池用高镍前驱体(NCA&NCM)2024-2026年供应备忘录(MOU)》;公司下属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之三元前驱体与四氧化三钴战略供应合作框架协议》,上述协议均正在履行。

2、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控股股东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丰城市鑫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开华先生和王敏女士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 1.4763%的股份,公司监事周波先生、王健女士,高级管理人员宋万祥先生、欧阳铭志先生、鲁习金先生、张爱青先生、穆猛刚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25%的股份。上述人员减持计划自预披露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其他董监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

3、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部分监事、高管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截止2021年7月13日,公司监事周波先生、王健女士,高级管理人员宋万祥先生、欧阳铭志先生、鲁习金先生、张爱青先生、穆猛刚先生股份预披露的减持计划已

实施完毕。

4、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暨减持比例超过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7),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丰城市鑫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开华先生和王敏女士预披露的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5、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如发生股份变动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经双方共同签署的《磷资源化工新能源材料产业链一体化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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