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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启生、汪红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1-08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启生、汪红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11-08 来源:深圳证监局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启生、汪红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或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开展了货币资金审计专题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将货币资金识别为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但未关注公司存在“存贷双高”的特点,分析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的风险,未设计针对性的审计程序。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二、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一是你们未对部分子公司的业务模式及内部控制进行了解,未设计针对性的控制点并执行控制测试,以检查个人采购业务相关内部控制是否有效。二是控制测试程序不恰当,流于形式。如你们对格林美总部货币资金循环执行控制测试时,测试目的为复核格林美银行账户的开立是否经公司财务部批准,但测试程序为检查银行对账单、会计凭证及原始单据的时间、内容、金额,与测试目的不符。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你们未亲自获取公司《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仅要求公司提供,对公司银行账户完整性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到位。二是你们函证填写存在风险,部分银行询证函大量空白表格未划线或填写“无”;部分银行账户未直接填写于询证函正文中,而是以附件的形式附在询证函后,但银行未对上述附件盖章确认。三是未对函证保持应有的控制,未编制函证控制表,记录发函、回函信息及核对情况,也未保留原始银行询证函复印件、发函快递单,部分回函快递单保留不全,对函证的控制执行不到位。四是未对个别2020年销户账户进行函证,也未取得销户证明。五是对未回函或回函异常情况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到位,如未对未回函的银行账户执行替代程序;个别询证函回函非原件但无法提供合理解释,也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调查回函不符事项;未对两次函证结果不一致的情况进行说明,也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等。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你们执行的抽样程序抽取金额较低,且未能说明执行的货币资金审计抽样标准。二是你们仅抽取2020年12月31日前凭证进行测试,未抽取截止日后凭证进行测试,截止性测试不到位。三是你们对受限资金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到位,未根据银行回函情况统计货币资金受限金额,仅在底稿中记录受限资金金额,且无法说明其计算依据。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五、出具鉴证报告证据不充分
你们于2021年4月15日对格林美出具了《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亚会核字[2021]第0160011号)。检查发现,你们未针对格林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编制底稿,未关注格林美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披露的合规性,仅对募集资金实施货币资金的常规审计程序,出具鉴证报告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格林美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启生、汪红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相关规定,现提醒你们: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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