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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5

作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对《关于续聘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认真审阅后,对公司续聘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从事2020年度公司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财务报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查的机构/人员诚信信息报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资质条件,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独立董事:潘峰、刘中华、吴树阶2021年4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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