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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成电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4

证券简称:积成电子 证券代码:002339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摘要(修订稿)

二零二零年五月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

2、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1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15年12月31日召开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2017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的议案》,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一年,即存续期延长为2015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0日。2018年10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的议案》,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再延期两年,即存续期在原定终止日的基础上延长两年,至2020年12月30日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初始拟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其他合法合规方式等。

单个员工必须认购10,000元的整数倍份额,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0元(即100,000份),但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4、本员工持股计划成立后全额认购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兴证资管鑫众6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份额。兴证资管鑫众6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上限为9000万份,按照不超过1:2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兴证资管鑫众6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积成电子股票。截至2016年3月16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的兴证资管鑫众61号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买入公司股票4,945,4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1%,成交均价约为15.43元/股,成交金额为人民币76,294,162.86元。2019年5月23日,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兴证资管鑫众6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股票变为6,429,041股。

5、鑫众6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优先级份额按照届时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优先获得收益。公司股东杨志强、王浩、王良、严中华、冯东、孙合友、耿生民为鑫众61号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的权益实现提供担保。对于次级份额而言,通过份额分级,放大了次级份额的收益或损失,若市场面临下跌,次级份额的跌幅可能大于本公司股票跌幅。2018年2月1日,兴证资管鑫众6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并根据当时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则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并将资产管理合同展期至2019年2月1日。2019年2月1日,资产管理合同再一次办理展期至2020年2月1日。

6、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同时为了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拟定了《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拟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等要素进行相应变更,具体如下:

经与管理人兴证资管沟通,兴证资管鑫众6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到期后不再办理展期手续,管理人兴证资管将积极协助本公司做好后续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股票管理的移交对接工作。变更后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拟开立专用证券账户作为直接持股主体,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承接兴证资管鑫众6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未变现股票。在完成大宗交易过户之前,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票继续存放于兴证资管鑫众6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由兴证资管继续协助公司进行管理。

上述工作完成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将由委托管理模式调整为自行管理模式。自行管理期间,员工持股计划由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根据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7、根据《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上述调整事项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权限范围,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一、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简 称释 义
积成电子、公司、本公司指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本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指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指《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指《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含修订稿)
持有人会议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高级管理人员
兴证资管鑫众61号集合计划、鑫众61号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指兴证资管鑫众6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18年2月1日合同变更后修改为兴证资管鑫众61号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标的股票指兴证资管鑫众6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购买和持有的积成电子股票
委托人指兴证资管鑫众6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具体指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集合计划管理人、兴证资管指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合同兴证资管鑫众6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2018年合同变更后名称修改为兴证资管鑫众61号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劳动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指导意见》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信息披露指引》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指《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文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劳动合同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参加对象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不超过200人,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9人,合计认购份额不超过450万份,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7.5%,其他员工合计认购份额不超过5550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92.50%。

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持有人出资额(万元)比例(%)
1杨志强500.83%
2严中华500.83%
3王良500.83%
4王浩500.83%
5耿生民500.83%
6崔仁涛500.83%
7李文峰500.83%
8姚斌500.83%
9寇晓明500.83%
10公司其他员工555092.50%
11合计6000100%

员工持股计划最终参与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

的出资额对应的份数为准。

(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意见。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薪酬、自筹资金等。

本员工持股计划初始拟筹集资金总额为6000万元,每份份额为1.00元,单个员工最低认购份额数为100,000份,超过100,000份的,以10000份的整数倍累积计算。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出资额所对应的份数为准。持有人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为积成电子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鑫众61号集合计划成立日之前。

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其弃购份额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申请认购,申请认购份额多于弃购份额的,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

(二)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全额认购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兴证资管鑫众6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份额。兴证资管鑫众6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上限为9000万份,按照不超过1:2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兴证资管鑫众6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积成电子股票。公司股东

杨志强、王浩、王良、严中华、冯东、孙合友、耿生民为鑫众61号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的权益实现提供担保。鑫众61号集合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鑫众61号集合计划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合规方式获得标的股票。

截至2016年3月16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的兴证资管鑫众6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买入公司股票4,945,4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1%,成交均价约为15.43元/股,成交金额为人民币76,294,162.86元。2019年5月23日,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兴证资管鑫众6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股票变为6,429,041股。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终止、延长和变更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即为鑫众61号集合计划的锁定期。鑫众61号集合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得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鑫众61号集合计划名下时起算。鑫众61号集合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已于2017年3月16日届满。

2、锁定期满后兴证资管鑫众61号集合计划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

3、除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另有相关规定外,兴证资管鑫众61号集合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其他依法律法规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兴证资管在决定买卖公司股票时应及时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处于股票买卖敏感期。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终止和延长

1、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1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 2015年12月31日召开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2017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的议案》,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一年,即存续期延长为2015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0日。2018年10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的议案》,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再延期两年,即存续期在原定终止日的基础上延长两年,至2020年12月30日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兴证资管鑫众61号集合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该集合计划可提前终止,届时受托资产根据《管理办法》的约定进行处理。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五、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其他持有人作为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按认购金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2)按认购金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购入至抛售股票期间的股利和/或股息(如有);

(3)依法参加持有人大会并享有《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或《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所持本计划份额,亦不得申请退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下的计划份额,均视为持有人持有,持有人不得替他人代持份额;

(2)遵守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履行其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所作出的全部承诺,并按承诺出资的员工持股计划员工出资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出资;

(3)遵守由积成电子作为认购资金归集方,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同资产管理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

(4)按名下的本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或有风险;

(5)按名下的本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后,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3)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4)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兴证资管鑫众61号集合计划的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不被挪用。

经与管理人兴证资管沟通,兴证资管鑫众6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20年2月1日到期后不再办理展期手续,管理人兴证资管将积极协助本公司做好后续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股票管理的移交对接工作。变更后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拟开立专用证券账户作为直接持股主体,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承接兴证资管鑫众6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未变现股票。在完成大宗交易过户之前,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票继续存放于兴证资管鑫众6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由兴证资管协助公司继续管理。

上述工作完成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将由委托管理模式调整为自行管理模式。自行管理期间,员工持股计划由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根据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七、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兴证资管鑫众6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而享有鑫众61号集合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本次变更完成后,通过公司开立的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

1、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2、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分配。

(三)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办法

1、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计划及《管理办法》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

2、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丧失劳动能力

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退休

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4)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持有人发生上述丧失劳动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或死亡和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外:

(1)持有人与公司劳动关系终止时,其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必须被强制转让,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份额的受让人。受让人按照持有人所持有份额的认购成本价与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向持有人支付转让款。

(2)持有人职务发生变更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对其持有的份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法根据《管理办法》的约定进行办理。

(四)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后的处置办法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鑫众61号集合计划及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中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鑫众61号股票过户至公司开立的专用证券账户后,持有人也可向管理委员会申请办理将通过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个人证券账户的相关手续。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相关约定进行分配。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收益分配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收益指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鑫众61号提前终止或者终止时,由管理人兴证资管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资产清算及分配。管理人兴证资管协助公司办理完成管理模式变更后,由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及管理委员会根据本计划的约定进行管理、变现、分配及清算手续。

八、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1、若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公司董事会可取消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其对应的份额按照本计划第八章的相关规定进行转让。

2、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本计划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相关账户等。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

1、公司选任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全部委托资产的受托管理机构。公司代表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与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兴证资管鑫众6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2、本次修订完成后,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协助完成鑫众61号集合计划持有的未变现股票的移交手续,届时,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将由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根据本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

1、集合计划名称:兴证资管鑫众6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18年2月1日后修改为兴证资管鑫众61号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规模上限为9000万份

4、委托人: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5、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托管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机构

7、主要投资范围:积成电子股票(股票代码:002339)

8、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24个月,可展期,可提前结束。2018年2月1日,兴证资管鑫众6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根据当时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则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并将资产管理合同展期至2019年2月1日。2019年2月1日,资产管理合同又一次办理展期至2020年2月1日。

9、投资理念:本集合计划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行主动管理,力争实现委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三)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

1、参与费率:0

2、退出费率:0

3、管理费率:根据届时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确定

4、托管费率:根据届时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确定

5、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四)特别说明

鑫众61号于2020年2月1日到期后不再安排展期。管理人兴证资管将协助完成鑫众61号集合计划持有的未变现股票的移交手续,届时,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将由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根据本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管理人兴证资管在合同到期日至本次修订完成后的过渡期内,将继续协助公司做好持有股票的管理。

十、其他重要事项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公司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民主程序征求员工意见。

(2)拟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设立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协议书》。

(3)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5)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6)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7)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8)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9)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管理办法》,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10)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每月公告一次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并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后,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11)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2、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持续聘用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3、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产生的税负按有关税务制度规定执行,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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