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符合公司目前的业务实际情况和战略目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策程序合法有效。鉴于此,同意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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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建勋 张国清 陈朝阳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