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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华恒盛: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30

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形。

(2)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无逾期担保情形。公司仅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就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一事提供了保证担保,以上担保以及相关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对《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当前的经营情况相匹配,同时,本次现金分红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体现了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原则。该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相关规范性文

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中对于分红的相关规定,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包括公司下属控股公司)拟于2020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的授信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70亿元整(最终以公司实际使用的额度为准,公司财务部对具体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把控),该笔授信额度属于公司正常的授信行为,系为保证其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拥有充足的资金,并在保证持续稳健的生产经营状态下,尽可能的减少相应的融资成本和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最终带来公司整体收益的最大化。公司独立董事同意上述议案。

五、对《关于2020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孙公司提供担保及控股子/孙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0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孙公司提供担保及控股子/孙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中涉及的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控股子/孙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担保的对象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孙公司,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上述担保。 六、对《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正

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运用不超过人民币二十五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二十五亿元自有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

七、对《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并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可行有效;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适时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和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利于控制外汇风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期间内开展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八、对《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是为保证公司广州科云数据中心项目的顺利开展,该事项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宜,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对《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对各类商业汇票的管理成本,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该事项履行了截至目前所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与银行开展即期余额不超过3亿元的票据池业务,即用于与所有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的票据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上述额度可滚动使

用。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对《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能客观公允反映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2019年度的经营成果,且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计提2019年度资产减值准备。

十一、对《关于公司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的决策依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均为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二、对《关于公司2020年董事、监事薪酬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地域、行业的薪酬水平,对董事、监事薪酬的考核与公司实际经营指标相吻合,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勤勉尽责,提高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符合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同意公司2020年董事、监事薪酬方案。

十三、对《关于公司2020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地域、行业的薪酬水平,对高管人员薪酬的考核与公司实际经营指标相吻合,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管人员勤勉尽责,提高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符合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同意公司2020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十四、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其诚信记录及投资者保护能力良好,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十五、对《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同时,公司应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升财务管理水平,避免类似问题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十六、对《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陈四雄先生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关于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提名陈四雄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王军平先生、陈皓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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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朝阳 阳建勋 张国清

2020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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