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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琚制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5

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仙

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17号)核准,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72,992,700股新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13.7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9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7,357,806.75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并于2020年11月3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473号)。

二、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会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帐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专户帐号账户余额(元)专户用途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1207051129201376175700,000,000.00高端制剂国际化建设项目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401378587812289,999,990.10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各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

1、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思遥、吴继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1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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