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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通科技:拟进行股权收购涉及华通力盛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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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涉及华通力盛(北京)智能检测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中联国际评字【2022】第VYMQD0937号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华通力盛(北京)智能检测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涉及华通力盛(北京)智能检测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在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一) 委托人

名称: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皖通科技”)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陈翔炜

注册资金:41,024.5949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9年05月12日

营业期限:1999年05月12日至无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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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61244Q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交通设施维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仪器仪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货物进出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民用航空材料销售;航空运输货物打包服务;运输设备租赁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被评估单位

1. 基本情况

名称:华通力盛(北京)智能检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通力盛”)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南街9号1幢4层401法定代表人:潘勇伟注册资本:2,6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9年6月11日营业期限:2009年6月11日至无固定期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89803566M经营范围: 环境监测;互联网数据服务(不含数据中心);环境治理咨询;水污染治理、水污染监测服务;大气污染治理、大气污染监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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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治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机械设备安装;销售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影视器材、电气设备、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棉纱、润滑油、化工产品、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建筑材料;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绿化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实缴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
1郭少山1,125.5443.29%
2孔凡梅971.1037.35%
3朱安敏183.307.05%
4孟宪明173.166.66%
田庆波107.904.15%
5李明39.001.50%
合 计2,600.00100.00

截至评估基准日,不存在股权抵质押事项。

2. 公司股东股权、产权和经营管理结构变化的历史情况

(1)公司历史沿革情况

事项基本情况变动后的股权结构
2009年6月,设立? 新设,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实缴50% ? 孔凡梅担任执行董事,胡廷波担任监事,潘勇伟担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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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事项基本情况变动后的股权结构
2010年9月,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至500万元? 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增资到500万,全部实缴
2011年2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孔凡梅将其持有的50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10%)转让给田庆波,工商档案中的股权转让协议记载股权转让价格为50万元
2012年11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曹全宗将其持有的75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15%)全部转让给胡廷波,工商档案中的股权转让协议记载股权转让价格为75万元
2015年1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赵雪利将其持有的25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5%)以14.3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孔凡梅;王惠新将其持有的25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5%)以14.3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孔凡梅;郭刚将其持有的135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27%)以77.22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孔凡梅;胡廷波将其持有的125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25%)以71.5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孔凡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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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事项基本情况变动后的股权结构
2017年5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孔凡梅将其持有的229.5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45.9%)以1,058.4万元价格转让给孟宪明;田庆波将其持有的25.5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5.1%)以117.6万元价格转让给孟宪明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持股比例(%)
孟宪明25525551
孔凡梅220.5220.544.1
田庆波24.524.54.9
合计500500100

2018年1月,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8年1月,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7年12月21日,孔凡梅将其持有的186.75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37.35%)以186.75万元的价格、田庆波将其持有的20.75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4.15%)以20.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日照风清扬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7年12月21日,孔凡梅将其持有的33.75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6.75%)以155.65万元的价格、田庆波将其持有的3.75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0.75%)以17.29万元的价格、孟宪明将其持有的255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51%)以1176万元转让给日照朗盛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东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持股比例(%)
日照朗盛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2.5292.558.5
朱安敏(孟宪明)277.875277.87551
孔凡梅、田庆波14.62514.6257.5
日照风清扬网络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207.5207.541.5
其中,孔凡梅186.75186.7537.35
其中,田庆波20.7520.754.15
合计500500100

2018年7月,第六次股权转让

2018年7月,第六次股权转让? 2018年6月15日,日照朗盛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105.25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21.05%)以3000万元转让给北京信科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渝勤持股80%);将其持有的159.75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31.95%)其中13.51%股权(67.55万元出资额)以1925万元,其中18.44%以248.75万元价格依法转让给日照卓见信息技股东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持股比例(%)
日照风清扬网络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207.50207.5041.50
日照卓见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9.75159.7531.95
北京信科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5.25105.2521.05
贺洪斌17.0017.003.40
李培武7.007.001.40
高义3.503.500.70
合计500.005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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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事项基本情况变动后的股权结构
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17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3.4%)以500万元依法转让给贺洪斌;将其持有的7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1.4%)以200万元依法转让给李培武;将其持有的3.5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0.7%)以100万元依法转让给高义。
2018年11月,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至2600万元? 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增资到2,600万元
2019年4月,第七次股权转让? 北京信科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547.3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21.05%)以3975.36万元转让给潍坊卓见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9年8月,第八次股权转让2019年8月12日,贺洪斌将其持有的88.4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3.4%)以624.78万元转让给潍坊卓见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高义将其持有的18.2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
股东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持股比例(%)
潍坊卓见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84.601,484.6057.10
潍坊德佑远网络科技合1,079.001,079.00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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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事项基本情况变动后的股权结构
0.7%)以133.96万元依法转让给潍坊卓见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0年7月,第九次股权转让1、潍坊卓见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1125.54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43.29%)转让给郭少山;将其持有的183.3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6.66%)转让给朱安敏;将其持有的183.3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6.66%)转让给孟宪明;将其持有的2.6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0.1%)转让给李明。 李培武将其持有的36.4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1.4%)转让给李明。 2、免去孔凡梅执行董事职务,选举孟宪明为执行董事。
2020年8月,第三次增加注册资本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为2737.71万元
2021年4月,减少注册资本同意减少注册资本为2600万元
2022年9月,股东变更潍坊德佑远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意将持有华通力盛(北京)智能 检测集团有限公司的971.1万元人民币股权转让给孔凡梅。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比例%
郭少山1,125.541,125.5443.29%
孔凡梅971.10971.1037.35%
朱安敏183.30183.307.05%
孟宪明173.16173.166.66%
田庆波107.90107.904.15%
李明39.0039.0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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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事项基本情况变动后的股权结构
潍坊德佑远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意将持有华通力盛(北京)智能 检测集团有限公司的107.9万元人民币股权转让给田庆波。

(2)公司经营管理结构

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组织结构如下图:

3. 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的关系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皖通科技与被评估单位华通力盛,二者无关联关系,委托人拟收购被评估单位股权。

4. 近三年一期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

(1) 近三年一期资产、财务状况

截止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合并报表资产总额为25,344.88万元、负债15,404.92万元、净资产9,939.96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2,157.00万元,利润总额2,088.30万元。公司近三年一期资产、财务状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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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状况简表-合并层面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年份2019/12/312020/12/312021/12/312022/9/30
资产总额14,374.5515,279.1119,323.2225,344.88
负债总额8,322.818,224.1911,245.5815,404.92
净资产6,051.747,054.928,077.639,939.96
项目/年份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1-9月
营业收入9,090.118,664.6111,852.7612,157.00
营业成本5,412.235,413.886,449.066,773.28
利润总额1,435.951,047.361,508.672,088.3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58.53731.4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425.56-825.4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13.4585.61
审计意见未经审计未经审计无保留意见无保留意见

被评估单位母公司报表资产总额为25,313.08万元、负债15,387.10万元、净资产9,925.99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2,157.00万元,利润总额1,988.24万元。公司近三年一期资产、财务状况如下表:

企业财务状况简表-母公司层面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年份2019/12/312020/12/312021/12/312022/9/30
资产总额14,374.5515,279.1119,385.5725,313.09
负债总额8,322.818,224.1911,223.5415,387.10
净资产6,051.747,054.928,162.039,925.99
项目/年份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1-9月
营业收入9,090.118,664.6111,826.7412,157.00
营业成本5,412.235,413.886,431.146,963.86
利润总额1,435.951,047.361,593.071,988.2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89.05707.9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357.12-801.6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13.4585.61
审计意见未经审计未经审计无保留意见无保留意见

(2) 业务概况

A. 被评估单位业务概况

华通力盛主营业务主要是为政府、企业客户提供生态环境整体解决方案、生态环境大数据分析,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建设集成、维护,大气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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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改善管控咨询技术服务,大气颗粒物组分及臭氧、光化学走航监测、源解析咨询技术服务等。B. 被评估单位业务模式/类别华通力盛具体业务模式主要包括设备类以及运维服务类:

(A)设备类:用户采购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款一次性支付(质保金除外)。按照合同规定,设备一次确认收入和成本。

(B)运维服务类:用户对设备委托运行维护及环境数据综合分析。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分期确认收入和成本。

(3) 长股权投资情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下属长期股权投资共1项,为日照华盛康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日照华盛康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石臼街道海曲东路396号日照国际财富中心9层901

法定代表人:潘勇伟

注册资本:600万元

成立日期:2021年3月24日

经营期限:2021年3月24日至无固定期限

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WFX2Y4D

经营范围:采矿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环境保护监测;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生态资源监测;环境应急治理服务;环保咨询服务;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污染治理;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城市绿化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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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技术推广;互联网数据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机械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气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石棉制品销售;润滑油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三) 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根据《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委托人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 评估目的

根据《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委托人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华通力盛(北京)智能检测集团有限公司股权。

本资产评估报告是为委托人拟购买华通力盛股权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是华通力盛(北京)智能检测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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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范围是华通力盛(北京)智能检测集团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拥有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包括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等资产及相应负债,并包括未在账面列示的整体无形资产。被评估单位合并口径资产负债表以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如下:

合并口径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2022年09月30日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612.79
应收票据12.00
应收账款10,075.78
预付款项259.79
合同资产499.84
其他应收款1,105.19
存货5,655.47
其他流动资产323.39
流动资产合计18,544.24
非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6,380.94
使用权资产150.01
长期待摊费用141.91
递延所得税资产127.79
非流动资产合计6,800.64
资产总计25,344.88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500.22
应付账款2,789.62
合同负债2,345.40
应付职工薪酬758.22
应交税费101.55
其他应付款6,717.26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769.13
其他流动负债183.78
流动负债合计14,165.19
非流动负债:
长期应付款1,239.73
非流动负债合计1,239.73
负债合计15,404.92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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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2022年09月30日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612.03
应收票据12.00
应收账款10,075.78
预付款项259.79
合同资产499.84
其他应收款1,088.63
存货5,655.47
其他流动资产320.09
流动资产合计18,523.63
非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6,314.04
使用权资产146.35
长期待摊费用201.29
递延所得税资产127.77
非流动资产合计6,789.46
资产总计25,313.08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500.22
应付账款2,789.62
合同负债2,345.40
应付职工薪酬696.48
应交税费101.55
其他应付款6,761.18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769.13
其他流动负债183.78
流动负债合计14,147.37
非流动负债:
长期应付款1,239.73
非流动负债合计1,239.73
负债合计15,387.10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已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评估是在被评估单位经过审计后的报表基础上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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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资产概况

截止至评估基准日,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所有实物资产账面值12,036.41万元,占评估范围内总资产的47.49%,主要为原材料、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及电子设备。这些资产具有以下特点:

1. 实物资产分布情况和存放地点

企业基准日账面实物资产主要分布于济南、烟台、日照、济宁、淄博等项目现场。

2. 实物资产的使用现状、技术概要、大修及改扩建情况

(1)存货

存货主要为便携式X射线荧光硫氯分析仪,油品综合分析仪等原材料及在产品,截止至评估基准日存货原材料共计899项,保存状况良好。

本次纳入评估范围内存货资产权属归被评估单位华通力盛所有,存货周转情况较为稳定。

本次纳入评估范围内存货资产权属归被评估单位华通力盛所有,审计期间企业2021年、2022年1-9月存货周转天数为146.83天、225.44天。

(2)设备类资产

机器设备:截止至评估基准日,机器设备共计359项,被评估单位主要设备涉及动态校准仪、SO2分析仪、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等,截至评估基准日,设备维护保养正常,设备运行良好。

电子设备:截止评估基准日,电子设备共计477项,电子设备主要包含电子设备类(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空调等)及监控设备;设备使用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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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截止评估基准日,车辆共计148台,车辆主要有多用途乘用车,截至评估基准日,车辆均能正常行驶。截至评估基准日,企业长期应付款中由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 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及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的款项以相关生产设备进行抵押,抵押情况如下:

固定资产名称原值抵押权人备注
淄博25套空气站10,071,053.88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9套VOC10,656,660.06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市138套空气站18,912,338.93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设备一批8,606,700.00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设备一批/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合同中对生产设备的原值未作说明
合计48,246,752.87

(三) 企业申报的账面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1. 被评估单位申报的未在账面列示无形资产包括软件著作权13项,具体如下:

序号软件名称开发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权利取得方式权利范围登记号证书号
1水质在线系统V1.02019.05.162019.05.16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9SR0747811软著登字第4168568号
2扬尘站监测系统V1.02019.05.132019.05.13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9SR0732015软著登字第4152772号
3超级站综合数据分析系统V1.02019.01.102019.01.10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9SR0732367软著登字第4153124号
4激光雷达监测系统V1.02019.04.112019.04.11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9SR0749391软著登字第4170148号
5颗粒物检测系统V1.02019.03.152019.03.15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9SR0731522软著登字第4152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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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软件名称开发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权利取得方式权利范围登记号证书号
6动态校准系统V1.02018.09.122018.09.12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9SR0729810软著登字第4150567号
7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V1.02018.05.15未发表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8SR805230软著登字第3134325号
8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系统服务平台V1.02019.02.262019.02.26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9SR0732055软著登字第4152812号
9VOCs在线监测系统V1.02018.06.142018.06.14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9SR0732324软著登字第4153081号
10环境大气智能检测及分析系统V1.02020.10.312020.10.31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20SR1857065软著登字第6660067号
11环境监测仪器智慧集成及分析系统V1.02020.10.312020.10.31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20SR1848179软著登字第6651181号
12生态环境质量智能网格化监测管理及预警系统V1.02020.10.312020.10.31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20SR1848180软著登字第6651182号
13气溶胶激光雷达嵌入式软件V1.02020.09.202021.06.10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21SR1538756软著登字第8261382号

2. 被评估单位申报的未在账面列示无形资产专利权12项。 具体如下:

序号发明名称专利类型申请号申请日公开(公告)号公开(公告)日期
1一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发明授权CN202110092103.52021-01-23CN112903549B2022-08-12
2一种VOC检测设备冷却泵控制装置实用新型CN202022847725.82020-12-01CN213775730U2021-07-23
3一种用于VOC检测仪的除烃装置实用新型CN202022840749.02020-12-01CN213778668U2021-07-23
4一种用于VOC检测仪的除烃失效催化剂活化装置实用新型CN202022840710.92020-12-01CN214011183U2021-08-20
5一种用于环境空气PM2.5成分检测装置实用新型CN202022853915.02020-12-01CN214011000U2021-08-20
6一种用于VOC检测仪的制冷装置实用新型CN202022853914.62020-12-01CN213778231U2021-07-23
7一种可保护电路板的VOC检测仪实用新型CN202022840746.72020-12-01CN213780043U2021-07-23
8一种用于VOC检测仪的自动补水装置实用新型CN202022840709.62020-12-01CN213773607U2021-07-23
9一种TVOCs有组织在线监测系统及其工作方法发明公布CN202011383246.32020-12-01CN112540119A2021-03-23
10一种用于VOC检测仪的零气干燥装置实用新型CN202022840706.22020-12-01CN213995382U2021-08-20
11一种用于VOC检测仪的零气除水装置实用新型CN202022840281.52020-11-30CN214210004U2021-09-17
12一种空气质量检测仪发明授权CN201610209531.02016-04-07CN105865993B2019-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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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第20页

(四) 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

本项目所有评估工作均由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完成,评估过程中未涉及资产价值引用任何其他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从经济行为和评估目的分析:基于经济行为考虑,本次评估目的是为经济行为各关联方提供评估对象的参考意见,各方均处于平等地位,其实施的经济行为是正常、公平的市场交易行为,按市场价值进行交易一般较能为交易各方所接受;

从市场条件分析: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产交易日趋频繁,按市场价值进行交易已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所接受;

从价值类型的选择与评估假设的相关性分析:本次评估的评估假设是立足于模拟一个完全公开和充分竞争的市场而设定的,即设定评估假设条件的目的在于排除非市场因素和非正常因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从价值类型选择惯例分析:当对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的使用等并无特别限制和要求时,应当选择市场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故本次评估选取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 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评估基准日是委托人在综合考虑被评估单位的资产规模、工作量大小、预计所需时间、合规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

本次评估采用的价格均为评估基准日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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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评估依据

(一) 经济行为依据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6.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3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三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8.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9.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1号》(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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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5.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三) 评估准则依据

1.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4.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5.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6.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7.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号);

8.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9.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4号);

10.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1.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2. 《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0号);

13.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号);

14.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中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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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9号);

15.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0号——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理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20】6号);

16.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2号——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中折现率的测算》(中评协【2020】38号);

17. 《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中评协【2020】31号);

18. 其他与评估工作相关的准则等。

(四) 权属依据

1. 基准日股份持有证明和出资证明文件;

2. 《机动车行驶证》;

3. 著作权(版权)登记证书;

4. 专利证书扫描件;

5. 固定资产购置发票、合同协议;

6. 企业经营相关业务合同、协议、发票;

7.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申报表;

8. 其他包括财务账册、出入账凭证等权属获得、转移等证明相关权属证明资料。

(五) 取价依据

1. 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各期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预测性财务信息、资产申报明细表和有关资产购建资料;

2. 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未来收益预测资料;

3. 最新版《机电产品报价手册》(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机械工业出版社);

4. 《机电产品价格信息查询系统》(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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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6. 《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2号);

7. 《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和有关风险系数资料;

8. 国家统计局、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发布的统计数据;

9. 近期机器设备和材料物资市场交易价格信息、互联网上和电话询价结果;

10. 相关上市公司公开信息资料;

11. iFinD金融终端数据资料(iFinD咨讯);

12. 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公布的债券交易资料;

13.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与评估基准日接近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4. 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技术标准资料;

15. 近期机器设备和材料物资市场交易价格信息、互联网上和电话询价结果;

16. 评估人员现场勘查、核实及市场调查资料。

(六) 其他参考依据

1.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亚会审

字(2022)第01310274号);

2.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

3.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 号) ;

4.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5.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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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7.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8.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9.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10.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11.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12.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13.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七、 评估方法

(一) 企业价值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

(1) 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的规定,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评估方法应用所依据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2)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结合企业性质、资产规模、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3)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所获取可比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可收集到的可比企业数量,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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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表外可识别的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二) 评估方法的选择

本次评估的资产价值类型是市场价值,因此,资产评估的目标是在于反映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作为反映资产公平市场价值的手段,市场法无疑是资产评估的首选方法。从形式上看,收益法似乎并不是一种估测资产公平市场价值的直接方法,但是收益法是从决定资产公平市场价值的基本要素—资产预期收益的角度“将利求值”,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观念,因此,收益法也是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直接方法。资产基础法相对于市场法和收益法,从购建成本角度出发反映资产价值,其估测资产公平市场价值的角度和途径则是间接的。

各种评估基本方法是从不同的角度去表现资产的价值。不论是通过与市场参照物比较获得评估对象的价值,还是根据评估对象预期收益折现获得其评估价值,或是按照资产的再取得途径判断评估对象的价值都是从某一个角度对评估对象在一定条件下的价值的描述,它们之间是有内在联系并可相互替代的。

1. 市场法的适用性分析

由于难以在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上查找到近期与被评估单位属于同一行业,或者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且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素与被评估单位具有可比性的多个交易案例,或者有极少数交易案例但缺乏交易对象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信息;同时,在公开股票市场上也缺乏可比较的上市或挂牌公司,故难以采用市场法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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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收益法的适用性分析

由于被评估单位已提供企业未来收益资料,可以结合被评估单位的人力资源、技术水平、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趋势,考虑宏观经济因素、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形成未来收益预测;也可以依据被评估单位企业性质、企业类型、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协议与章程约定、经营状况、资产特点和资源条件等因素,恰当确定收益期;并且,可以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收益率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及其特定风险等相关因素将预期收益所对应的风险具体度量,故可以采用收益法评估。

3. 资产基础法的适用性分析

由于被评估单位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购建、形成资料齐备,主要资产处于持续使用当中,同时可以在市场上取得购建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满足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要求。资产基础法从企业购建角度反映了企业的价值,也为经济行为实现后被评估单位的经营管理提供了资产构建成本的基础,故可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4. 选择评估方法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当满足采用不同评估方法的条件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选择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评估方法,通过综合分析形成合理评估结论。结合前述分析,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评估方法。

(三) 采用收益法评估介绍

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的评估。现金流量折现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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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并根据企业未来经营模式、资本结构、资产使用状况以及未来收益的发展趋势等,恰当选择现金流折现模型。由于本次评估对象是被评估单位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本次评估使用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进行估算。

1. 评估基本思路

根据评估调查情况,以及被评估单位的资产构成和主营业务特点,本次评估是以被评估单位合并报表口径分析计算评估对象价值,基本思路是:

(1) 对纳入报表范围的资产区分经营性资产、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并调整为与之对应的报表。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包括基准日存在的非日常经营所需货币资金,企业非经营性活动产生的往来款等流动资产或负债,非经营性的对外投资,呆滞或闲置设备等非流动资产或负债;

(2) 对纳入经营性资产相应报表范围的资产和主营业务,按照基准日前后经营状况的变化趋势和业务类型等分别估算预期收益,运用收益法评估模型计算得到经营性资产的价值;

(3) 对不纳入经营性资产报表范围的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在预期收益估算中和运用收益法评估时未予考虑,另行单独采用成本法评估其价值;

(4) 通过对上述经营性资产、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价值加和并扣除溢余负债后得出被评估单位的企业整体价值,经扣减付息债务后,得出被评估单位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2. 收益法评估模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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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被评估单位业务经营历史时间长短、资本结构和财务资料情况,尤其是考虑未来经营模式、收益稳定性和发展趋势,资本结构预计变化和资产使用状况等情况,我们采用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评估计算。

3. 收益法评估计算公式

本次评估基本计算公式为:

E=B-D

式中:E:被评估单位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B:被评估单位的企业整体价值;D:被评估单位付息债务价值;

其中:B=P+C

式中:P:被评估单位的经营性资产价值。

?=∑

??(1+?)

???=1

+??+1?(1+?)

?

式中:Ri:评估对象在预测期内第i年的预期收益;预测期是指被评估单位从评估基准日至达到经营收益相对稳定的时间;

R

n+1

:评估对象在预测期满后第1年的预期收益;r:折现率;n:评估对象的预测期。C:被评估单位基准日存在的溢余和非经营性资产(负债)的价值。

C=C

+C

式中:C

:基准日流动类溢余/非经营性资产(负债)价值;C

:基准日非流动类溢余/非经营性资产(负债)价值。

4. 应用收益法时的主要参数选取

(1) 预期收益指标和实现收益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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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被评估单位的具体情况,使用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作为经营性资产的预期收益指标。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收入-成本费用-税收+折旧与摊销+利息费用×(1-企业所得税率)-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增加额

其中,预期收益中包括被评估单位于评估基准日及以前年度已实现利润中可分配但尚未分配的利润,未扣除评估对象的所有者持有权益期间为管理该项权益而需支付的成本费用,以及取得该等预期收益时可能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支付的税项与相关费用。

预期收益实现时点按年度预期收益报表时点,设定在每年的公历年末。

(2) 详细预测期

企业经营达到相对稳定前的时间区间是确定详细预测期的主要因素。根据被评估单位产品或者服务的剩余经济寿命以及替代产品或者服务的研发情况、收入结构、成本结构、资本结构、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投资收益和风险水平等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宏观政策、行业周期及其他影响企业进入稳定期的因素,以及管理层对未来业务发展和市场前景预测,合理确定详细预测期。详细预测期取自评估基准日起5个完整收益年度。

(3) 预期收益的收益期

根据被评估单位章程,企业营业期限为长期,并且由于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经营正常,没有对影响企业继续经营的核心资产的使用年限进行限定和对企业生产经营期限、投资者所有权期限等进行限定,或者上述限定可以解除,并可以通过延续方式永续使用。故本次评估假设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后永续经营,相应的收益期为无限期。企业管理层对华通力盛二〇二二年十月至二〇二七年各年的现金流量进行了预计,并预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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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预期收益在二〇二八年达到稳定并保持持续经营,本次评估未考虑企业存在预期收益终止时的清算价值。

(4) 折现率

由于收益法采用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按照预期收益额与折现率口径统一的原则,折现率r选取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模型(WACC)计算确定。则:

eeddwrwrr?+?=

(5)Wd:评估对象的债务比率;

)(DEDw

d

+=

(6)We:评估对象的权益比率;

)(DEEw

e

+=

(7)rd:评估对象的税后债务成本;re:权益资本成本。本次评估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确定权益资本成本re;

??+??+=)(fmefe

rrrr

(8)式中:r

f

:无风险报酬率;r

m:市场期望报酬率;

ε:评估对象的特性风险调整系数;βe:评估对象权益资本的预期市场风险系数;

))1(1(EDt

ue

??+?=??

(9) βu:可比公司的无杠杆市场风险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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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tu

EDt)1(1?+=

??

(10)

βt:可比公司股票的预期市场平均风险系数

xt

K??%66%34+=

(11)式中:K:一定时期股票市场的平均风险值,通常假设K=1;

βx:可比公司股票的历史市场平均风险系数; Di、Ei:分别为可比公司的付息债务与权益资本。

5. 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价值确定

溢余资产是指与被评估单位收益无直接关系的,超过被评估单位经营所需的多余资产。被评估单位的溢余资产主要为超出被评估单位所需营运资金之外的其他应收款、应付利息、开发支出。溢余资产主要采用成本法评估。

(四)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介绍

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各项资产的价值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得出。各项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方法说明如下:

1. 货币性资产

货币性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币种全部为人民币。经清查核实后,评估人员以评估基准日企业合法持有的货币金额为基础,确定评估价值。

2. 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均为客户支付货款开具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信用程度高,变现能力强。以核实后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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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收类款项

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评估,经清查核实后,评估人员在对应收款项核实无误的基础上,借助于历史资料和现在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定的方法估计评估风险损失,对关联企业的往来款项等有充分理由相信全部能收回的,评估风险损失为0;对有确凿证据表明款项不能收回或账龄超长的,评估风险损失为100%;对很可能收不回部分款项的,且难以确定收不回账款数额的,参考企业会计计算坏账准备的方法,根据账龄分析估计出评估风险损失。

按以上标准,确定评估风险损失,以应收类账款合计减去评估风险损失后的金额确定评估值。坏账准备按评估有关规定评估为零。

4. 预付账款

评估人员在对预付款项核实无误的基础上,借助于历史资料和现在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未发现供货单位有破产、撤销或不能按合同规定按时提供货物等情况,以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5. 合同资产

评估人员在对预付款项核实无误的基础上,借助于历史资料和现在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未发现供货单位有破产、撤销或不能按合同规定按时提供货物等情况,以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6. 存货

被评估单位生产经营消耗的存货,为原材料及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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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原材料,根据评估基准日市场同等用途、品质存货的同等批量的估计采购价,考虑此类存货存在的失效、变质、残损、报废、无用、物理磨损等情况扣除相应的贬值额,以此确定其评估价值。对于在产品的评估,本次评估在核实项目成本的构成,并抽查了相关资料,确认项目成本的真实性的情况下,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7. 其他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核算内容为预缴纳销项税款。

评估人员核实了账簿记录、检查了原始凭证,核实其他流动资产形成的真实性、业务内容和金额等,未发现异常情况,经核实,预付账款账、表、单金额相符,评估人员在对其他流动资产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8. 长期股权投资

评估人员首先对长期投资形成的原因、账面值和实际状况等进行了取证核实,并查阅了投资协议、股东会决议、章程和有关会计记录等,以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日照华盛康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属于控股的长期股权投资单位,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被投资企业100%股权市场价值,然后根据被评估单位的持股比例计算该项股权投资的评估值。

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被投资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持股比例

本次被投资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使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9. 设备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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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类资产包括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和车辆。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委估设备的特点和可收集资料情况,采用重置成本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

(1) 重置成本法

对于购置时间较近,尚在可使用年限内的设备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计算公式如下:

设备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1)重置全价的确定

①机器设备重置全价的确定

设备机器设备重置全价一般包括: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工程前期及其他费用和资金成本等;

设备重置全价计算公式如下:

重置全价=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含税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可抵扣的增值税

A.购置价

对于目前仍在生产和销售的设备,主要是通过向生产厂家咨询评估基准日市场价格,网络检索查询、参考评估基准日近期同类设备的合同价、查询《2021机电产品报价信息系统》等方法确定购置价。

对于无法取得现行价格的被评估设备,如果能找到参照物,采用类比法以类似设备的价格加以修正后,按比准价确定其购置价。

B.运杂费

以含税购置价为基础,根据生产厂家与设备所在地间发生的装卸、运输、保管、保险及其他相关费用,参照《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按不同运杂费率计取。计算公式如下:

设备运杂费=设备原价×设备运杂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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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由供货商负责运输时(在购置价格中已含此部分价格),则不再加计运杂费。C.安装调试费安装费根据设备的特点、重量、安装难易程度,以含税购置价为基础,参照《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相关设备安装费率,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予以测算。按不同安装费率计取。计算公式为:

设备安装费=设备购置费×设备安装费率

如由供货商负责安装时(在购置价格中已含此部分价格),则不再加计安装调试费。

D.前期费及资金成本

由于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设备购置到投入使用工期较短,且无需勘察设计等相关费用,故本次评估不考虑前期费及资金成本。

E.可抵扣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及国税总局2019年第14号公告,对于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重置成本扣除相应的增值税。

设备可抵扣进项税额=设备购置价/(1+13%)×13%+(运杂费+安装调试费)/(1+9%)×9%+其他费用中的可抵扣增值税额

②运输车辆重置全价

根据当地汽车市场销售信息等近期车辆市场价格资料,确定运输车辆的现行含税购价,在此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相关规定计入车辆购置税、新车上户牌照手续费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增值税调整税率,计算出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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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抵扣额后进行抵扣,本次评估对于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计算出增值税抵扣额后进行抵扣。对于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企业,其车辆重置全价为:

重置全价=购置价+车辆购置税+牌照等杂费-可抵扣的增值税A.车辆购置价:根据车辆市场信息及《太平洋汽车网汽车报价库》,《汽车之家》等近期车辆市场价格资料,参照车辆所在地同类车型最新交易的市场价格确定本次评估车辆购置价格;对购置时间较长,现不能查到原型号规格的车辆购置价格时参考相类似、同排量车辆价格作为评估车辆购置价参考价格。

B.车辆购置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令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令的有关规定: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该“纳税人购买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应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故:购置附加税=购置价/(1+13%)×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22年第20号的有关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C.新车上户牌照手续费等:根据车辆所在地该类费用的内容及金额确定。

③电子设备重置全价

根据当地市场信息及《中关村在线》等近期市场价格资料,确定评估基准日的电子设备价格,一般生产厂家或代理商提供免费运输及安装调试,本次评估按不含税购置价确定其重置全价。

重置全价=购置价(不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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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置成本法中成新率的确定

①机器设备综合成新率

对机器设备的成新率,参照设备的经济寿命年限,并通过现场勘察设备现状及查阅有关设备运行,修理及设备管理档案资料,对设备各组成部分进行勘察,综合判断该设备其尚可使用年限,在此基础上计算成新率N,即:

年限成新率N1=尚可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勘察成新率N2按照现场勘察情况予以确定

N=40%×N1+60%×N2

②车辆成新率

根据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有关规定,车辆按以下方法确定成新率后取其较小者为最终成新率,即:

使用年限成新率=(1-已使用年限/规定或经济使用年限)×100%

行驶里程成新率=(1-已行驶里程/规定行驶里程)×100%

成新率=Min(使用年限成新率,行驶里程成新率)

同时对待估车辆进行必要的勘察鉴定,若勘察鉴定结果与按上述方法确定的成新率相差较大,则进行适当的调整,若两者结果相当,则不进行调整。即:

成新率=Min(使用年限成新率,行驶里程成新率)+a

a:车辆特殊情况调整系数。

③电子设备成新率

对电子设备的成新率,参照设备的经济寿命年限,并通过现场勘察设备现状及查阅有关设备运行,修理及设备管理档案资料,对设备各组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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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进行勘察,综合判断该设备其尚可使用年限,在此基础上计算成新率N,即:

年限成新率N1=尚可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勘察成新率N2按照现场勘察情况予以确定

N=40%×N1+60%×N2

3)重置成本法下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2) 市场法

对于购置时间较早,现市场上无相关型号全新设备的价格,但能使用的设备,使用市场法,参照二手设备市场价格确定其评估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评估值=二手设备购置价(不含税)

10. 其他无形资产

其他无形资产为软件著作权以及专利权。

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无形资产评估可以采用收益法、市场法、重置成本法三种方法。要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本次委估软件以及专利资产为企业自主研发,市场中可比交易案例与资产数量较少,因此市场法不适用于本次评估。

收益法以被评估无形资产未来所能创造的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评估价值,其适用的基本条件是:无形资产的应用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件,经营与收益之间存在较稳定的对应关系,并且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及可量化。当对未来预期收益的估算较为客观公正、折现率的选取较为合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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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估值结果较能完整地体现无形资产的价值,易于为市场所接受。因本次委估资产对应的收益无法合理量化,本次未使用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价值。重置成本法评估是依据专利权无形资产形成过程中所需要投入的各种费用成本,计算其在基准日的重置成本,并以此为依据确认专利权以及著作权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企业历史年度对于软件著作权相关研发投入可获取,重置成本法适用于本次评估。重置成本法基本公式如下:

P=(C1+C2)×(1-K)式中:P——评估值K——贬值率C1——研发投入费用重置价格C2——研发投入费用资金成本专利技术类无形资产开发时间距离基准日较近,且应用程度还处于起步阶段,截至基准日未出现明显贬值,故本次无形资产贬值率K评估为零。

11. 长期待摊费用

对长期待摊费用,在核实支出和摊销政策的基础上,以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资产占有者还存在对经营收益有贡献的、且与其他类型资产没有重复的资产和权利的价值确定评估值。

12. 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在估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次评估以经核实后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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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使用权资产

对于使用权资产评估,本次评估通过核实有关资料,查阅账务记录,证实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按照经审定的账面值确定其评估资产价值。

14. 负债

检验核实各项负债在评估目的实现后的实际债务人、负债额,以评估目的实现后的产权所有者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评估值。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资产评估主要程序包括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进行评估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等。

(一) 评估准备阶段

1. 与委托人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等业务基本事项;

2. 对自身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3. 与委托人依法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4. 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二) 资产核实和资料验证阶段

1. 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现场调查手段通常包括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等;根据重要性原则采用逐项或者抽样的方式进行现场调查。

2. 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包括: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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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等资料,从政 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以及市场等渠道获取的其他资料,以及其他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必要资料。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其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他重要资料以包括签字、盖章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3. 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核查验证的方式通常包括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

4. 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和编制资产评估报告的依据。

(三) 选择评估方法和结果测算阶段

1.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2. 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使用评估假设,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测算结果。

(四) 形成评估结论和复核、沟通、出具报告阶段

1. 对形成的测算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2. 在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论后,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3.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资产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4. 在不影响对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对沟通情况进行独立分析,并决定是否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调整。

5. 出具并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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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评估假设

(一) 基本假设

1. 交易假设。假设评估对象处于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评估结果是对评估对象最可能达成交易价格的估计。

2. 公开市场假设。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是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在该市场上,买者与卖者的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条件下进行的。

3. 假设在评估目的经济行为实现后,评估对象所涉及的资产将按其评估基准日的用途与使用方式在原地址持续使用。

(二) 关于评估对象的假设

1. 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的购置、取得、改良、建设开发过程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均无附带影响其价值的权利瑕疵、负债和限制,假设与之相关的款项均已付清。

3. 评估人员已对评估对象所涉及设备等有形资产从其可见实体外部进行勘察,并尽职对其内部存在问题进行了解,但因技术条件限制,未对相关资产的技术数据、技术状态等组织专项技术检测。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的机器设备、车辆等无影响其持续使用的重大技术故障,假设其关键部件和材料无潜在的质量缺陷。

4. 评估人员已就评估对象所涉及的无形资产从其实质、具体内容的技术先进性、经济适用性、市场接受程度等方面开展尽职调查,并与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访谈,但未就相关资产组织专项论证。无形资产价值认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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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受到资料收集过程、访谈对象和内容差异,以及从中获取的信息等影响,对评估人员形成的专业判断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本次评估是在假设评估人员掌握评估对象所涉及的无形资产的相关信息是符合其实际情况并满足其购建、开发、利用、经营和收益等一般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

5. 除本报告有特别说明外,假设评估对象不会受到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等因素对其价值的影响。

6. 假设评估对象不会遇有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不可预见因素对其价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假设本次评估中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三) 关于企业经营和预测假设

1. 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外部经济环境不变,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不发生重大变化;

2. 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等政策无重大变化;

3. 假设被评估单位的经营者是负责的,并且公司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4. 除非另有说明,假设公司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5. 假设被评估单位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6. 假设公司在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方向保持一致;

7. 本次评估,假设在未来的预测期内,评估对象的主营业务结构,收入与成本的构成以及销售策略不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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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鉴于企业的货币资金或其银行存款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频繁变化,评估时不考虑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考虑付息债务之外的其他不确定性损益;

9. 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0. 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11. 评估范围仅以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未考虑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

12. 本次评估测算的各项参数取值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华通力盛近年来一直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因此,本次评估假设企业在未来的经营中,研发支出及研发成果能满足其持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要求,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15%优惠政策。

(四) 其他假设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假设委托人已依法行事。

2. 假设评估范围与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一致,未考虑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评估申报明细表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3. 假设被评估对象所需生产经营场所的取得及利用方式与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而不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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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上述评估假设和评估中遵循的评估原则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将会影响并改变评估结论,评估报告将会失效。

十、 评估结论

(一) 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

基于被评估单位管理层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及经营规划, 华通力盛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评估结论如下:

账面值为人民币玖仟玖佰贰拾伍万玖仟玖佰元 (RMB 9,925.99万元);

评估值为人民币贰亿柒仟零捌拾壹万叁仟叁佰元(RMB 27,081.33万元);

评估增值人民币壹亿柒仟壹佰伍拾伍万叁仟肆佰元(RMB 17,155.34万元) ,增值率172.83%。

(二)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如下:

资产总计:账面值为人民币贰亿伍仟叁佰壹拾叁万零玖佰元(RMB25,313.09万元),评估值为人民币贰亿陆仟陆佰陆拾万零叁佰元(RMB 26,660.03万元),评估增值人民币壹仟叁佰肆拾陆万玖仟肆佰元(RMB1,346.94万元),增值率5.32%;

负债总计:账面值为人民币壹亿伍仟叁佰捌拾柒万壹仟元(RMB15,387.10万元),评估值为人民币壹亿伍仟叁佰捌拾柒万壹仟元(RMB15,387.10万元),无评估增减值。

所有者权益(净资产):账面值为人民币玖仟玖佰贰拾伍万玖仟玖佰元(RMB9,925.99万元),评估值为人民币壹亿壹仟贰佰柒拾贰万玖仟叁佰元(RMB 11,272.93万元),评估增值人民币壹仟叁佰肆拾陆万玖仟肆佰元(RMB1,346.94万元),增值率13.57%。

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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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
ABC=B-AD=C/A×100%
1流动资产18,523.6318,523.63--
2非流动资产6,789.468,136.401,346.9419.84
3长期股权投资-83.8583.85-
4固定资产6,314.046,573.99259.954.12
5无形资产-1,003.141,003.14
6长期待摊费用201.29201.29
7递延所得税资产127.77127.77
8使用权资产146.35146.35
9资产总计25,313.0926,660.031,346.945.32
10流动负债14,147.3714,147.37
11非流动负债1,239.731,239.73
12负债合计15,387.1015,387.10--
13净资产(所有者权益)9,925.9911,272.931,346.9413.57

(三) 不同评估方法下结果分析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测算出的净资产(股东全部权益)价值27,081.33万元,比资产基础法测算出的净资产(股东全部权益)价值11,272.93万元,高15,808.40万元。

两种评估方法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主要是:

1. 两种评估方法反映的价值内涵不同引起的差异

收益法评估是以资产的预期收益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的经营能力(获利能力)的大小,这种获利能力通常将受到宏观经济、政府控制、企业经营管理以及资产的有效使用等多种条件的影响。由于被评估单位属于技术服务行业,其收入主要来自于政府客户,收益法评估结果不仅与企业有形资产存在一定关联,亦能反映企业所具备的技术先进水平、市场开拓能力、客户保有状况、人才集聚效应、行业运作经验等无形因素,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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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可确指无形资产的价值贡献。资产基础法评估是以资产的成本重置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对资产的投入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购建成本),这种购建成本通常将随着国民经济的变化而变化。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与基准日实物资产的重置价值,以及账面结存的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和负债价值具有较大关联,但难以反映不同类型资产之间的集合联动效应,以及管理层对企业资产组合的管理和获利能力等因素所体现的价值。

2. 被评估单位核心竞争优势明显

被评估单位的收益法评估结果较其净资产账面值增值较高,同时收益法估值与资产基础法估值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历史积淀

华通力盛在环境监测行业深耕多年,企业发展至今已拥有较强的研发实力,企业同时注重高素质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并与多所科研院校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外聘多名专家,技术力量雄厚。公司建立了质控实验室、备品备件及备机库等设施;公司具备中环协颁发的运营资质证书,运营人员均取得了环境监测总站或省级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经过多年积累,公司进入快速增长期,随着经营规模不断增长,团队迅速壮大,员工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优势明显,已成为行业知名企业。

(2) 客户关系

经过在环境监测行业的持续经营,华通力盛已形成了较稳定的客户群体,企业已基本覆盖山东省市级政府单位客户,依托丰富的项目经验与成功案例,华通力盛以山东为依托,市场范围逐步扩大,华通力盛将客户拓展和维护作为公司重点发展战略之一,经多年发展,已拥有丰富的客户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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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被众多政府部门客户评价为优秀供应商。华通力盛依托稳定的服务质量、先进的研发能力、优质的客户服务、良好的口碑和品牌历史,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拥有较高的客户壁垒优势。

(3) 市场需求旺盛

随着国家对大气、土壤、水等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环保产业成为热门行业。在巨大的环境改善需求和政策压力下,我国对环境治理的需求在快速地释放,孕育了环保产业新一轮发展浪潮。作为环境管理“顶梁柱”的环境监测,在生态环境建设推进的大背景下将不断被强化。

(四) 评估结论的确定

收益法基于被评估单位历史经营业绩和管理层对企业未来的前景预测,其价值不仅体现在评估基准日存量有形资产及账务已记录的无形资产上,更多体现于被评估单位所具备的,包括技术经验、市场地位、客户资源、团队优势等方面的整体无形资产上。在行业政策及市场形势支持被评估单位持续获得经营收益的趋势下,收益法评估从整体资产预期收益出发,结果能够较全面地反映其依托并利用上述资源所形成的整体组合价值,而资产基础法仅从资产构建成本上反映单项资产的简单组合价值。相对资产基础法而言,收益法能够更加充分、全面地反映评估对象的整体价值。故我们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即:

在本次评估目的下,华通力盛的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的市场价值评估结论为:

账面值为人民币玖仟玖佰贰拾伍万玖仟玖佰元 (RMB 9,925.99万元);

评估值为人民币贰亿柒仟零捌拾壹万叁仟叁佰元(RMB 27,081.33万元);

评估增值人民币壹亿柒仟壹佰伍拾伍万叁仟肆佰元(RMB 17,155.34万元) ,增值率17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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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评估结论有效期

按照资产评估准则和有关监管规定,在本报告载明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没有重大变化的基础上,通常,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即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以内,可以使用本评估报告。

(六) 有关评估结论的说明

1. 本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对象及涉及资产欠缴税款和交易时可能需支付的各种交易税费及手续费等支出对其价值的影响,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

2. 评估人员已知晓资产的流动性对估价对象价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但由于无法获得足够的行业及相关资产产权交易情况资料,缺乏对资产流动性的分析依据,故本次评估中没有考虑资产的流动性对评估对象的影响。

3.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值提供专业意见,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对评估目的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

4. 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其他关联方提供关于评估对象的信息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依法提供真实、完整和合法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技术参数等其他资料为前提,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会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评估人员已尽职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并作为编制评估报告的依据,但不排除未知事项可能造成评估结论变动。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亦无法承担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与产权有关的任何法律责任。

5. 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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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 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 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论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 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事项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使用,评估报告使用者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一) 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评估师未获告知及现场尽职调查中未发现被评估单位资产存在产权瑕疵事项,评估时也未考虑被评估单位资产任何可能存在的产权瑕疵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二) 抵押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事项

1. 截至评估基准日,企业由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二环西路支行借入的短期借款,为质押借款。质押物为“蓬莱区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智慧管控服务项目”的应收款项。

2. 截至评估基准日,企业长期应付款中由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 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及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的款项以相关生产设备进行抵押,抵押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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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名称

固定资产名称原值抵押权人备注
淄博25套空气站10,071,053.88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9套VOC10,656,660.06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市138套空气站18,912,338.93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设备一批8,606,700.00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设备一批/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合同中对生产设备的原值未作说明
合计48,246,752.87

(三) 未决事项、法律纠纷及评估程序受限等不确定因素截至评估工作完成时,未发现对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的未决事项、法律纠纷事项。

(四) 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情况

本项目所有评估工作均未利用专家工作完成。

(五) 重大期后事项和经济行为的影响

本次评估基准日至出具报告之日,未发现对评估结论构成影响的重大期后事项。

(六) 新冠疫情对于评估报告结论的影响

鉴于目前新冠疫情情况不稳定,以及后续疫情防控政策变化的特点,本次评估结论不考虑将来我国疫情发展情况以及防疫政策的相关影响。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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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其他事项

本次评估中存货资产类别与审计报告存货分类存在差异,本次评估根据企业存货实际使用情况,将存货资产分为原材料与在产品两类。基准日存货资产账面值与经审定的存货账面值一致。特此说明。

十二、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 本报告使用范围仅限于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2.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本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本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本次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3. 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本报告的使用人。对于使用于使用范围以外用途,被出示或通过其他途径掌握本报告的非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对此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不因本报告而提供进一步的咨询,不提供证词、出席法庭或其他法律诉讼过程中的聆讯,并保留向非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追究由此造成损失的权利。

4.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5. 本报告的分析与结论是根据报告中所述评估原则、评估依据、评估假设与限制条件、评估方法、评估程序而得出,仅在本报告所述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下成立。

6. 在本报告出具日期后及本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如发生影响评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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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的重大期后事项,包括国家、地方及行业的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的变化,资产市场价值的巨大变化等,不能直接使用本报告评估结论。

7. 本报告包含若干备查文件及评估明细表,所有备查文件及评估明细表亦构成本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应与本报告正文同时使用才有效。

8. 本报告是以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相关资产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为依据,评估人员已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给予了合理关注,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查验,但不保证对所有文件和材料复印件的正本进行了逐项审阅和复核;除报告中有特别说明以外,未考虑评估对象权属缺陷对其价值的影响。

9. 本报告中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陈述不代表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或鉴证意见。本报告不能成为资产权属的证明文件,亦不为资产的权属状况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0. 根据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须委托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程序后使用。

11. 本评估报告内容的解释权属本评估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的特殊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均无权解释。

十三、 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资产评估报告日为二〇二二年十二月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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