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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通科技: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周艳)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周艳)

本人作为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于2022年2月24日离任),在2021年度的工作中,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认真参加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慎重审议董事会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提案,对董事会会议及其他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了解企业运作情况,积极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致力于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21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1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21次,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本年度召开董事会会议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 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周艳独立董事212100

2021年,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4次,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本年度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 次数
周艳独立董事4400

本年度,本人均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和列席了股东大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行使表决权,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利

益和股东利益。本年度,本人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以下议案投了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1、2021年2月15日,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投弃权票,其弃权的理由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兼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理应尊重并遵守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程序,在规则的边界内领导公司,不应对公司的内部审批流程控制程序视若无物。但公司2020年5月28日收到安徽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年】6号)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相关事项的核查,立信所出具了相关专项核查报告并呈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涉及到的事实包括:1、2020年1月2日、1月13日与法智金签署的合同金额超过1600万,两次签署的签订日、公告日均早于合同审批日。2、根据公司章程,立信所关注到该合同金额须经董事会审议审批,但未经审议审批。3、根据专项核查报告,该合同在钉钉系统类的审批流程很特殊,未经法务审核,直接由时任创新研究院院长发起,时任董事长直接审批结束。

4、立信所未查到此两份合同的用章记录,且发现时任董事长助理于2019年12月30日借出公章并于2019年12月31日归还,未注明用章记录。5、立信所关注到在向法智金支付第二笔款项是在付款条件不充分的情况下支付的,在付款审批流程中缺乏必要的谨慎性及内部监督。6、为规避董事会审批程序,分拆固定资产采购合同金额。本人尊重2021年2月9日临时股东大会的决定,但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对第一项议案投弃权票;对审议的《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投弃权票,其弃权的理由为:首先,2017年9月7日公司与易增辉等12人签署《关于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之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协议》,作为重组交易的重要前提及组成部分,易增辉等人签署相关承诺函,承诺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但是,易增辉在承诺期内与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直接违反其关于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其次,内审部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了皖通【内审】字2020第002号审计报告,将赛英科技下述内部控制问题作了汇报:1)募投项目进展未达预期,未按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制度向董事会汇报;2)按公司章程及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100万以上,30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子公司的重大资产购置或处置应同时报董事会审议,赛英科技的7个设备资产采购合同均未按规定向董事会审议批准;3)应收款项时间较长;截至2020年6月30日,客户应结算总金额14303.5万元,未回款金额13213.2万元,其中2018年未回款金额2340.33万元;2019年未回款金额8610.50万元;4)超长期预付款未核销,涉及金额54.55万元;5)付款单位已注销,但仍然与赛英科技存在资金往来,涉及金额52.77万元,业务真实性待查。2020年9月29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聘请了具备军工审核资质的立信所对成都赛英科技的内部控制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不同于财报审计,关注的是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及实施的有效性。但赛英科技拒不履行相关决议。此事已由公司内审部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以及立信所出具了《关于对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商定程序业务的情况说明》,说明在立信所和上市公司已签署《执行商定程序业务约定书》和《保密协议》,且所派遣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并随身携带所有证照可供查验的情况下,赛英科技管理层坚持要求提供电子版审计人员名单(此举按立信所理解可能导致泄密),将公司内审人员和外聘机构拒之门外,相关工作无法完成,已经上市公司公告。

本人理解赛英科技管理层的情绪,但作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应遵守相关规则,配合相关决议的实现,这是应有的职业操守。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人对第二项议案投弃权票;对审议的《关于解聘及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投弃权票,其弃权的理由为:本人对第四项议案投弃权票,其理由在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中已阐述,此处不再赘述。

2、2021年2月18日,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投反对票,其反对的理由为:公司董监事会成员于2月8日收到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定于2021年2月18日(星期四)下午3:00-4:00,会议期限1个小时,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审议如下议案:1、《关于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关于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议案内容为:公司拟定于2021年3月9日14:30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2月15日公司董监事会成员又收到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定于2021年2月18日(星期四)上午9:00-10:00,会议期限1个小时,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审议如下议案:1、《关于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关于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议案内容为:公司拟定于2021年4月7日14:30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时,原定于2021年2月18日(星期四)下午召开的临时董事届次及议案中涉及的股

东大会届次顺延,其他内容不变。首先,公司董事会2月18日上下午针对同一议题发出的两份议案,其上午的议案实质上变更、取消了原定于下午的会议提案。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因此,公司提议召开5届18次董事会,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方可作出,公司未履行此程序。其次,2月18日原提议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原定日期3月9日在前,不管其实际发生与否,在提案里应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新提议股东大会日期4月7日在后,提案里应为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针对同一议题提议召开两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身程序即不合法;再者,根据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先后顺序,没有理由提议时间在后的临时股东大会在提案中届次在前。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修订版)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独立董事对会议通知的程序、形式及内容的合法性,有提出质询的权利。本人对公司此次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和议题均提出质疑。基于如上事实与理由,本人认为2月18日上午5届18次董事会其程序上违规,议题上有误,本人对该次董事会议案皆投反对票。

3、2021年3月1日,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投弃权票,其弃权

的理由为:周璇先生在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银谷”)任职期间,一直作为南方银谷的授权代表和联络人代南方银谷科技履行与公司的沟通事宜。公司时任董事收到其于2020年5月7日发出的邮件《关于自行召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南方银谷于5月13日在非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自行召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暨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且周璇先生为会议联系人。本人注意到,由于该等事项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安徽证监局2020年5月28日对南方银谷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深圳交易所2020年8月27日对南方银谷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因此,本人认为周璇先生过往的工作经历不能证明其能够胜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要求。

4、2021年3月15日,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不同意将股东提交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投反对票,其反对的理由为: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只要提案主体适格、提案合规、程序合法,召集人应当将上述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进行披露,召集人对提案的内容没有进行实质审查的权利;且提交的临时股东大会提案之议案6系提名一名非独立董事,并不设任何前置条件,本次董事会仅针对临时提案之议案2、议案3提出反对理由,并未对临时提案之议案6提出反对理由;对审议《关于聘请中介机构的议案》投反对票,其反对的理由为:

1、聘请中介机构与股东临时提案中议案2、议案3没有关联,聘请中介机构不构成将股东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前置条件;2、即使要聘请中介机构,应由独立董事按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5.2条第六项之职权商议聘任;公司现行管理层与被调查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应回避此事。

5、2021年3月29日,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股东存在违规增持情形的议案》投反对票,其反对的理由为:议案三说明公司部分股东表决权由于涉及南方银谷诉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撤销纠纷而存在不确定性,但其所附附件之一仅是南方银谷起诉公司的起诉状。在缺少法院送达立案通知的情形下,董事会无法确定法院是否受理了南方银谷的诉讼,诉讼是否真实发生存在不确定性。董事会不是法院,不能代替法院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且董事会本身没有限制股东表决权的权力;对审议的《关于延期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投反对票,其反对的理由为:议案四以议案三为前提,且股东的提案权是独立于表决权的;根据《公司法》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西藏景源即便表决权受限,其股东身份依然是适格的,提案内容和程序合规,其于2月8日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在2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于有提案权的股东提交的合法合规议案,董事会无权将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6、2021年4月4日,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投反对票,其反对的理由为:西藏景源提请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时间为4月22日,其事由与增加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事由一致,召集人本次提交的议案将其日期改为5月25日,实质在拖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本人已在5届22次的董事会决议中明确反对延期召开;对审议的《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2021年4月13日的议案》投反对票,其反对的理由为:董事会运作不规范。4月

1日晚间,公司公告《关于延期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将临时股东大会日期延期至4月13日召开。同时公告的还有关于深交所【2021】157号关注函的法律意见书,在第一部分第四、五、六条中声称鉴于董事会已经决议延期至4月13日,因此股东大会的延期行为符合相关规定;而且在第八条第二款中声称公司董事会运作规范。既然都4月1日都已经决议并公告了,这次还表决什么!不说君泽君广东所及两位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偷换概念、逻辑混乱、结论荒谬,更可笑地是其在发表意见中声称,“本所和本所律师只能根据此前了解的情况和公司提供的资料发布法律意见,不具备根据律师行业通行规范开展尽职调查后发表意见的条件。”截至4月1日公告时,董事会没有决议延期至4月13日,且提交给5届22次董事会审议的资料涉及的诉讼只有南方银谷诉公司案,不是公司3月22日就收到、4月1日才追认为重大诉讼的郭育沛案。不能按照律师行业规范和最起码尊重事实的职业道德来发表意见,纯粹瞎说乱说!不仅董事会运作不规范,公告也不规范。截留议案,不完整披露持异议董事的意见,明知部分董事有异议,不按照相关业务指引要求将持异议的董事列明,罔顾事实声称:“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公司觉得哪个独立董事碍眼,就请董事会依法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职责,真正履行董事会规范运作的责任。

7、2021年4月27日,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投弃权票,其弃权的理由为:1、就年报第十节公司治理部分公司相对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情况持异议:

陕西皖通系上市市公司持股70%,黎川持股30%;陕西丝路银谷科技

有限公司系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持股70%,黎川持股30%;陕西银谷和陕西皖通合署办公,经营范围和业务性质上存在同业竞争。陕西皖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是唯一一个不接入上市公司财务管控平台的业务单元;2、对年报财务数据年审会计师提出的非标意见,鉴于年审会计师所反映的情况,以及合同约定和管理层的陈述保证之间存在诸多不合商业逻辑之处。根据合同和表面证据,形式上符合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要件。但根据商业惯例,开具发票是与客户对账、付款的常设条件,赛英科技的相关合同也明确约定供方有提供发票的义务,但赛英科技存在确认收入后超过1年多以至2年多时间都未开具发票的情形;该行为既不符合商业逻辑,也不符合相关法律对管理层勤勉尽责的要求。鉴于会计师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诸多疑点,且管理层的解释不能完全令人信服,但目前已有的相关证据不足以必然证伪保留事项所涉合同的商业实质,本人目前无法判断是否应对相关收入不予确认;对审议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投弃权票,其弃权的理由为:鉴于前述年报期末数据直接影响财务决算报告、一季度报告相关数字,本人对相关议案4和议案14投弃权票;对审议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投弃权票,其弃权的理由为:因2020年9月30日审计委员会应内审发现的问题,聘请外部审计师进行内控审计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对审议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投弃权票,其弃权的理由为:鉴于前述年报期末数据直接影响财务决算报告、一季度报告相关数字,本人对相关议案4和议案14投弃权票;对审议的《关于2020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投反对票,其反对的理由为:年审会计师回复了独立董事对保留事项的专项说明的解释,与董事会对

非标意见的说明相比较,董事会提供的专项说明未能解释全部的实际情况,本人对此予以反对。

8、2021年4月29日,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投反对票,其反对的理由为:南方银谷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共九个提案。本人均予以反对:

(1)反对其罢免独立董事罗守生的提案1。罗董任职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其在5届17次会议上的反对意见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如下:公司2020年7月9日公告《关于安徽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中关于内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核查和整改章节,陈述了审计委员会聘请立信所出具了相关专项核查报告并陈述了违规事实。罢免理由完全不成立。

(2)反对其罢免本人的提案2。本人任职时,过往履历、兼职情况均如实披露,本人的对外投资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经董事会审查。彼时南方银谷及时任董事长周发展并未质疑本人的独立性。本人的任职资格经深交所核查并备案,经股东大会依法合规选举聘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独立董事备案》第七条第一款第(1)至(9)项关于独立性的规定对关联关系和影响独立性的其他关系有明确定义和限制,本人未违反其中任何一项。

(3)反对其罢免监事袁照云和陈延风的提案3和4。公司罢免的理由系公司起诉监事袁照云、陈延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一案(案号:

(2021)皖0191民初2347号)。2021年4月25日经合肥高新区人民法院就该案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两位监事不存在过错,公司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其罢免理

由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完全不成立。

(4)提案5-8以提案1-4为前提,本人既已反对提案1-4,提案5-8自然反对。

(5)反对王莹莹为公司董事人选的提案9。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莹莹的工作履历称其2021年3月至今现任公司高管,但其任命未经公司程序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

对审议的《关于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投弃权票,其弃权的理由为:本人虽然反对南方银谷的9个提案,但南方银谷有提名董事、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法定权利。

9、2021年5月10日,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关于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方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议案》投反对票,其反对的理由为: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皖通公司自己的公司章程均没有赋予公司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去限制股东基于合法对价买入股份所附属表决权的权利。有权力依照证券法第六十三第四款限制股东表决权的是监管机构和人民法院。

10、2021年5月18日,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取消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投反对票,其反对的理由为:议案2所陈述的取消理由不成立。公司董事会没有限制股东表决权的权力,在司法判决或监管机关的认定之前,股东的表决权不能被非法限制,召开股东会也不存在所谓效力不确定之说;考虑到疫情情况,公司是可以召开网络股东大会的;对审议的《关于注销控股子公司陕西皖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投弃权票,其弃权的理由为:公司2018年6月成立陕西分公司,在陕西的业务原以分公司的形式进行,隶属于公司信息化事业部管理。2019年9月公司成立陕西皖通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70%、黎川30%),分公司的

业务调整为由子公司承接。同时期,陕西宝彰建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过工商变更,股东变更为南方银谷70%、黎川30%,同时增加经营范围,后续进一步提高注册资本。与陕西子公司发展的不尽如人意相比,陕西丝路银谷OBU车载电子标签项目2019年销售合同金额10,112万元,因此时任董事提出质疑。发生争议后,陕西皖通30%的小股东自行脱离公司管控平台,至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之时仍未接入,且两家公司合署办公。公司此次提出注销陕西皖通,但公司后续在陕西地区的业务拓展规划未在议案中予以说明,也未在议案中分析说明陕西皖通业务发展不如预期的原因,仅以降低管理成本、进一步整合资源为由注销陕西皖通,不具说服力。

11、2021年8月27日,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投弃权票,弃权的理由为:控股子公司对外资金拆借违反规定决策、往来款项形成原因复杂,审批程序及内部控制不够完善,要求公司进一步获取相对充分的外部证据核查交易背景。综上,无法对本议案作出客观、合理的判断。除上述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外,2021年度,本人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其他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021年度,本人对公司下列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2021年1月25日,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聘任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及股东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请将《关于选举陈翔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等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2、2021年1月28日,对股东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银谷”)提请将《关于提请罢免李臻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罢免廖凯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罢免甄峰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罢免王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选举周发展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请选举周成栋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请选举王夕众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请选举刘漪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请选举王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等临时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3、2021年1月29日,对股东西藏景源提请将《关于提请罢免易增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2021年2月15日,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解聘及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5、2021年3月1日,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6、2021年3月15日,对股东西藏景源提请将《关于提请罢免周发展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罢免周成栋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将《关于提请选举陈翔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请选举毛志苗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请选举甄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7、2021年4月4日,对股东西藏景源提请将《关于提请罢免周发展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罢免周成栋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选举陈翔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请选举毛志苗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请选举甄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8、2021年4月27日,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过《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2020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以及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2020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2020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9、2021年4月29日,对股东南方银谷提请将《关于提请罢免罗守生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罢免周艳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选举杨大可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请选举陈矜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请选举王莹莹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0、2021年5月10日,对股东西藏景源提请将《关于提请罢免易增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罢免王夕众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罢免刘漪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选举边超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选举王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选举陈抒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股东王亚东和林木顺提请将《关于提请罢免周发展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罢免周成栋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罢免易增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罢免王夕众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罢免刘漪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1、2021年5月12日,对股东西藏景源提请将《关于提请罢免易增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罢免王夕众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罢免刘漪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将《关于提请选举边超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选举王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选举陈抒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2、2021年5月24日,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13、2021年6月21日,对董事长辞职以及股东西藏景源提请将

《关于提请罢免周发展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罢免周成栋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罢免易增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罢免王夕众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将《关于提请选举陈翔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选举毛志苗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选举甄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选举王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选举陈抒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4、2021年7月8日,对公司第五届董事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15、2021年8月6日,对总经理辞职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6、2021年8月9日,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7、2021年8月27日,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补充确认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选举孟宪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对《关于公司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按时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谨慎、忠实、勤勉地服务于全体股东;充分利用到公司现场考察的机会,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和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关注公司日常经营状况和治理情况,并据此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独立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21年度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进行监督。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现场调查情况

2021年度,本人利用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和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本人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沟通,关注公司的经营、治理情况,以及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五、任职董事会各委员会工作情况

审计委员会工作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了解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情况,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评价与总结,对公司下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建议。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召开了七次会议,审议内审部门提交的2020年度、2021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和第三季度内部审计报告,审议内审部门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事项,每季度对公司财务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形成相关决议。同时,根据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协助内部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内部规范行为进行核查并向董事会提交了专项核查报告,审议聘任2020年度和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对公司健康运行及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实施了有效监督。2021年8月17日,根据内审部的反映情况,审计委员会召开了会议,同意《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的议案》,梳理公司内部的问题,有效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六、培训和学习

本人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平时自觉学习掌握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公司、保荐机构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本人还将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履行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的职责。

七、其他工作情况

1、报告期内,未发生本人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未发生本人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报告期内,未发生本人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情况;

4、报告期内,未发生本人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八、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周艳电子邮箱:Zhouyan.chris@outlook.com。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周艳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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