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资料,就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针对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相关议案,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监管政策要求。 3、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说明及相
关主体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推进相关工作,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永爱 王月永 王德建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