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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3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仔细阅读了公司的相关材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的相关规定。

2、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的定价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方式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之情形。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二〇一九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要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6、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说明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可行,决策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况,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永爱 张 宏 王德建

2019年6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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