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关于该事项的提名方式及表决、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副总经理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并且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陈琳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永爱 张 宏 王德建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