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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鼓励内部员工增持公司股票倡议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0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鼓励内部员工增持
                       公司股票倡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得利斯”)于 2018 年 4
月 9 日收到控股股东诸城同路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路人投资”)发起的
《关于鼓励内部员工增持公司股票的倡议书》。基于对公司未来业绩持续、健康发
展以及同路人投资对公司管理团队的信心,并对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为
维护市场稳定,同路人投资倡议:在坚持自愿、合规的前提下,鼓励得利斯及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全体员工积极买入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得利斯;股票代码:
002330)。同路人投资承诺,按照本倡议的实施细则,凡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至 2019
年 4 月 9 日期间净买入得利斯股票,且连续持有 12 个月以上并在职的员工,若因在
前述时间内增持得利斯股票(增持股票数经理级及以上人员每人不高于 5 万股,经
理级以下人员每人不高于 1 万股)产生的损失,同路人投资将以自有或自筹资金予
以补偿,若有股票增值收益则归员工个人所有,由此产生的税费由员工个人承担。
    一、同路人投资倡议员工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实施细则
    1、因增持而产生的损失
    因增持而产生的损失指公司员工在 2018 年 4 月 10 日至 2019 年 4 月 9 日期间(以
下简称“增持期间”)净买入公司股票,在持有 12 个月后卖出上述公司股票时因价
格差额而产生的损失,同路人投资将对亏损部分予以补偿。
    注:增持股票数经理级及以上人员每人不高于 5 万股,经理级以下人员每人不
高于 1 万股。
    2、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1)补偿计算时点:
    买入日期: 2018 年 4 月 10 日至 2019 年 4 月 9 日;出售日期:自 2019 年 4
月 10 日起且持有 12 个月以上的任何时间。
    注:为便于有效安排补偿事项,增持公司股票的员工应在各人出售日期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电话或邮件的形式向公司证券部(0536-6339137; dls525@126.com)
申报买入和出售公司股票的具体信息(含书面证明材料)。如因个人未主动申报登
记导致遗漏补偿的,同路人投资将不予以补偿。
    最终的“买入和出售公司股票的具体信息”以经由证券部审核并确认的备案记
录为准。
  (2)补偿金额=净买入数量*成交均价-卖出数量*卖出均价
    员工增持公司股票后,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增持股票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
    3、补偿方式及资金来源
    控股股东同路人投资将以现金形式对员工因增持公司股票并持续持有 12 个月
以上产生的损失予以补偿,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补偿部分产生的税费
由公司员工个人承担。
    4、补偿的限额
    补偿金额不存在最高金额限制。
    5、补偿的可行性
    此次倡议增持范围仅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员工,且需连续持有
公司股票 12 个月以上,整体增持金额可控;同时同路人投资具备相应履约能力,相
关补偿具备可行性。
    二、本次倡议承诺将纳入承诺事项管理
    为确保实际控制人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本次倡议承诺将纳入承诺事项管理,公
司将持续关注同路人投资的承诺履行情况并及时披露。
    三、相关增持行为的会计处理方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相关《讲解》,“股份支付”是
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
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具有以下特征:
       1、“股份支付”是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只有发生在企业与其
职工或向企业提供服务的其他方之间的交易,才可能符合股份支付准则对股份支付
的定义。
       2、“股份支付”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企业获取这些服务或
权利的目的在于激励企业职工更好地从事生产经营以达到业绩条件而不是转手获利
等。
       3、“股份支付”交易的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
       综上所述,控股股东同路人投资的此次倡议是基于其对公司投资价值判断以及
对企业未来经营发展的信心,本次倡议并不与公司业绩挂钩,员工按市价在二级市
场进行自主购买公司股票。因此,经与会计师的充分沟通,并得到会计师的认可,
本次倡议公司无需进行会计处理,也不属于“股份支付”。
       四、公司员工结构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员工结构如下表,按 2016 年年度公司员工平均
薪酬预计全年员工平均薪酬约为 5.6 万元/年。
                     项目            人数           占员工总人数比例
                   生产人员          1,113              48.62%
                   销售人员          760                33.20%
                   技术人员           77                 3.36%
                   财务人员          120                 5.24%
                   行政人员          219                 9.57%
                     合计            2,289                 —
       五、员工购买股票的资金来源及购买股票的表决权归属
       公司员工本次增持公司股票资金来源为员工自有资金。员工在倡议增持期间购
买股票以员工自愿为原则,购买的股票所有权和表决权归购买员工所有。员工可以
根据市场情况自由卖出其所增持的股票,不受倡议人的影响和控制。
    六、控股股东同路人投资对投资价值的判断不构成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同路人投资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充满
信心的相关陈述,仅代表同路人投资的意见,非公司董事会决议,不构成公司对投
资者的实质性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当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请理解
预计、判断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七、风险提示
    1、公司经营层面的风险
    公司生产经营稳定,经营层面风险具体参见公司 2017 年 8 月 23 日披露的《2017
年半年度报告》中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之公司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同时,
公司已于 2018 年 2 月 28 号披露了 2017 年度业绩快报。目前公司尚未披露经审计的
2017 年财务数据,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倡议人履约风险
    本次由控股股东同路人投资倡议的鼓励员工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增持范围为得
利斯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全体员工,增持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10 日至 2019
年 4 月 9 日,计划持续时间为一年(截止 2019 年 4 月 9 日),增持数量为经理级及
以上人员每人不高于 5 万股,经理级以下人员每人不高于 1 万股,并设定了相应的
约束性条款。
    因此,本次增持计划整体增持金额可控。公司认为控股股东同路人投资具备本
计划中承诺的偿还能力,但仍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控股股东的履约风险。
    3、控股股东股权质押风险
    截至本公告日,同路人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259,4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68%,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 234,477,2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71%,
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90.38%。
    同路人投资进行了风险排查,其目前自身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
目前暂未发现股份质押到期无法偿还资金的风险,暂未发现可能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其股份质押情况持续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股价波动的风险
    股票市场价格不仅取决于上市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业绩,还受宏观经济、国
家政策、流动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不排除在某一段时期,公司股票的市场
价格可能因上述因素出现偏离其价值的波动,公司提醒投资者需关注股价波动产生
的风险。
    5、员工增持行为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在本次由实际控制人同路人投资倡议的员工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中,员工是否响
应倡议增持公司股票,或员工是否愿意参与本次计划,均属于员工自愿性行为,亦
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本次倡议仅代表同路人投资的意见,并
非董事会决议,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特别提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增持公司股份,还需要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1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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