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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朋股份: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21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9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21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9年上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监督,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0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9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监督,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三、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的核查了公司相关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使用

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事项。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严锡忠 先生 张国明 先生 赵春光 先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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