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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我们作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审查公司财务报告和董事会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就公司2023年上半年度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并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经审查,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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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同意上述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独立董事:阮殿波、史建兵、吴建海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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