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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环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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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我们作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审查公司财务报告和董事会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就公司2019年上半年度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并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2019年上半年度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2019年上半年度公司没有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子公司日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其长远的发展。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本次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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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公司与湖南碧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签署《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独立意见根据交易对手方对质押股票现金分红部分价值提升的需求,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与湖南碧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个别条款的变更约定能使《购买资产协议》得以更好的履行,我们认为公司与湖南碧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签署《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能够补充《购买资产协议》中相关条款,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同时,本事项的决策程序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与湖南碧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签署《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四、关于2019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的独立意见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审议决策程序完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在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同时维护了股东权益,积极回报投资者。同意将2019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出售部分闲置房产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公司拟将持有的部分闲置房产通过与潜在交易对方进行交易谈判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在二手房交易市场挂出等方式出售给非关联方,出售价格根据当地二手房市场的交易价格协商确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对公司上述事项进行了解和审阅。我们事前认可公司出售部分闲置房产的事项,并同意公司将《关于出售部分闲置房产的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出售部分闲置房产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优化和盘活存量资产的需要,本次出售房产有利于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发展目标;本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根据当地二手房市场的交易价格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定价方式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项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我们同意公司出售部分闲置房产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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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靳 明段逸超马 中

2019年8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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