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经营、财务、资金状况等情况,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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