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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立特材: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7

证券代码:002318 证券简称:久立特材 公告编号:2023-024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和日期:2023年3月16日(星期四)14时30分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3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久立特材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李郑周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73人(代表股东7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26,924,29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3.9235%。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东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63,429,57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7.1920%。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6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3,494,71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6.7314%。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3,494,71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6.7314%。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具体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526,924,29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63,494,71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26,924,29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63,494,71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投票表决,选举苏诚先生和周宇宾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选举苏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26,911,19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3,481,61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0%。

(2)选举周宇宾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26,911,19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3,481,61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黄忠兰、毛圣霞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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