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勤勉、负责的态度,已预先对公司拟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申请银团贷款并接受控股股东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大连永利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向由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牵头和代理行,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参加行的银团申请的贷款人民币32,55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本次关联交易有助于提升公司的融资能力,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对公司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且无需提供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申请银团贷款并接受控股股东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傅荣 迟维君 吕功华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