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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联发展:关于控股企业仲裁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30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企业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企业共青城正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正融”)于2020年6月28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送达的《仲裁通知》【(2020)中国贸仲京字第056542号】,贸仲委根据共青城正融和郝日芳及案外人无锡天脉聚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天脉聚源”)、天脉聚源(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马勇签订《关于共青城正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无锡天脉聚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的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定已受理本案。现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共青城正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仲裁代理人:石鑫、陈斌,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汪林波,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郝日芳

2、仲裁请求

(1)裁决郝日芳向共青城正融支付股权回购价款,股权原始认购价成本人民币50,000,000元和回报收益款人民币25,611,739.73元(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30日至郝日芳实际支付股权回购价款之日止,按照10%年复合回报率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5月28日);

(2)裁决郝日芳向共青城正融支付资金利息损失990,473.68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28日);

(3)裁决郝日芳赔偿共青城正融发生的费用损失人民币30万元;

(4)请求裁决郝日芳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3、事实和理由

2016年,共青城正融与郝日芳(无锡天脉聚源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无锡天脉聚源及其股东天脉聚源(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马勇签订增资协议。增资协议约定,共青城正融向无锡天脉聚源增资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简称“本次增资”),取得无锡天脉聚源4.1667%的股权。本次增资完成之日起4年内,天脉聚源的现有股东尽最大努力促成无锡天脉聚源在境内发行A股并上市;如果在本次增资完成之日起4年内,无锡天脉聚源仍不能实现在国内上市,或之前已有明确证据证明无锡天脉聚源已不可能在本次增资完成之日4年内实现国内上市,则共青城正融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管理团队股东(指伍昕先生或者伍昕先生的母亲郝日芳)回购共青城正融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回购价格按照“该部分股票的原始认购价成本+10%的年复合回报率(期限精确到月)-累计分得红利”及无锡天脉聚源净资产价值两者中的较高者为依据计算。上述增资协议签订后,共青城正融于2016年1月29日向无锡天脉聚源支付了人民币5,000万元的投资款,履行了增资协议约定的投资义务。2016年3月8日,无锡天脉聚源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共青城正融被登记为无锡天脉聚源的股东。2016年3月9日,无锡天脉聚源向共青城正融签发《出资证明书》。无锡天脉聚源未能在本次增资完成后的4年内实现发行A股并上市,增资协议的股东也没有促成无锡天脉聚源在境内发行A股并上市。在郝日芳回购共青城正融股权的条件触发后,共青城正融多次以书面协商的方式要求郝日芳回购股权,郝日芳对共青城正融提出的回购股权要求置之不理,没有履行增资协议约定的回购共青城正融股权的承诺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造成共青城正融的资金利用损失。共青城正融依据增资协议的约定将双方的股权回购争议交由贸仲委裁决的事宜向郝日芳发送书面通知,并依据增资协议的约定提起仲裁申请。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已由贸仲委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及裁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2020)中国贸仲京字第056542号】;

2、《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0年6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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