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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科技: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0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文件,听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要求,我们对公司2022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要求,我们对公司2022年上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新增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含对子公司担保)担保余额为0元。

三、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董事会提交的《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事项,在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事项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3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事项。

五、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410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3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410名激励对象在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内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

独立董事:耿成轩、罗军舟、刘晓星

2022年8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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