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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控股:关于对外投资成立合伙企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5

证券代码:002314 证券简称:南山控股 公告编号:2021-100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成立合伙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 2021年12月23日,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南控智汇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控智汇”)与杭州联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联新”)签订《南控中联产业服务(丽水)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共同发起成立南控中联产业服务(丽水)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其中,南控智汇以自有资金出资100万元人民币,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杭州联新出资100万元人民币,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3.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名称:杭州联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9年1月2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东城大厦8幢1519

法定代表人:甄强注册资本:1,1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商务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企业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中联前源不动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中联前源不动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66418。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杭州联新及中联前源不动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南控智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经核查,杭州联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合伙企业名称:南控中联产业服务(丽水)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场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绿谷大道309号15幢十一层6号-H211100001

合伙企业规模:认缴出资总额200万元,其中南控智汇认缴出资100万元、杭州联新认缴出资100万元。

合伙期限:长期,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调整该期限。

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杭州联新,有限合伙人为南控智汇。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创业空间服务;园区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1. 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本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在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可分配收入应在本合伙企业取得该等可分配收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各合伙人分配,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不得进行利润留存。

2. 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3. 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决策机制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决议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1.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 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7. 修改合伙协议内容。

8. 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9. 决定因本合伙企业作为其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而有权减免本合伙企业向其收取的费用、及有权调整本合伙企业向其收取费用的时间、有权向其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发送缴款通知、有权缩小其他合伙企业的规模、及有权在其合伙人会议进行投票决议的事宜,但该决定应当符合相应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约定。

10. 决定因本合伙企业作为其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而有权向其推荐投资委员会委员、顾问委员会委员、清算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机构的事宜,但该决定应当符合相应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约定。

(三)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按照《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至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还应取得普通合伙人的事先书面同意。

(四)协议的生效

本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订立,在企业注册后生效。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影响

公司本次参与成立合伙企业,意在充分发挥和利用合伙企业各方的优势和资源,创新和拓展公司的投资模式,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合伙企业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对本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南控中联产业服务(丽水)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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