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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控股: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5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对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以自筹资金向深圳市海城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城锦”)增资并取得其51.0204%股权,主要是为了获得海城锦持有的赤湾地铁站城市综合体项目的实际控制权。赤湾地铁站城市综合体项目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赤湾片区,项目开发前景良好,预计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带来积极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2.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对评估机构的选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聘请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鹏信”)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并签署了相关协议,选聘程序合规。深圳鹏信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评估工

作的专业资质和丰富的业务经验,能够胜任本次评估工作。深圳鹏信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资产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具有独立性。

(2)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评估准则及行业惯例的要求,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具有合理性。

(3)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方法对目标资产的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根据两种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评估机构最终确定了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鉴于本次评估的目的系确定目标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评估机构所选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

二、关于为联营及合营企业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对联营及合营企业提供担保额度是为了满足项目公司的融资需求,支持其经营发展。其他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对项目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我们认为担保比例合理,担保风险可控。相关联营及合营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有良好的债务偿还能力,相关担保未损害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三、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参股项目公司获取土地及后续开发建设资金需要,参股项目公司发展前景良好,同时其他股东也将按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整体风险可控。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按照相关规

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金隆、西小虹、余明桂、袁宇辉2021年7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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