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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泰控股: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2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强化股东回报的意识,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的股东回报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详细的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遵循的原则

1、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2、应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3、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应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

二、本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1、充分考虑公司未来经营发展规划、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根据公司目前并预见未来盈利规模、公司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自身发展的资金需求等情况;

3、考虑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与股东合理投资回报的平衡关系。

三、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若公司最近连续2个年度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时,公司在本年度进行的现金股利分配累计不得超过该年初累计可分配利润的50%。在完成上述现金股利分配后,若公司未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股本的30%时,公司可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第

(3)项规定处理。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在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并交付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提高现金分红信息披露透明度的措施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3、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六、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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