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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泰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0

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李家权及四川龙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的龙蟒大地农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负责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本次交易调整涉及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本次交易调整后的《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二次修订稿)》以及《〈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件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调整后的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及《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第六条之规定,经核对,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4、 公司董事会严格审议了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的条款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5、 公司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独立董事的事先认可。

6、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实施调整后的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律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备、合法、有效;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7、 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目前本次交易调整方案已履行的各项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交易调整后的相关议案,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宏民:

吴 越:

罗 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2019年8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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