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内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聘任薛小松先生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经审阅薛小松先生的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薛小松先生具有良好的审计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具备负责公司审计部门工作的资格和能力。薛小松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我们同意聘任薛小松先生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桂建芳 何建国
刘运国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