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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合同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17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合同的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甲方”)于2020年1月1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与光大金瓯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金瓯”或“乙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海事路17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康龙

光大金瓯系一家依当时适用的有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合同签署之日,注册资本为30亿元人民币。

二、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及支付方式

1、认购数量:乙方同意认购不超过500万股甲方本次发行的境内优先股股份。若乙方组建基金或联合第三方认购本次优先股,则基金或联合体认购本次优先股的数量不超过2,500万股,其中乙方以自有资金出资对应的认购数量不超过500万股。最终认购数量由甲、乙双方根据有权机关核准发行的股份总数另行商定。

2、认购价格:本次认购的优先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认购。

3、支付方式:在本合同生效的前提下,乙方同意按照合同约定,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份。

(二)认购价款支付

在本合同生效后,按照公司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以现金方式将认购价款划入指定的收款账户。

(三)优先股主要条款

1、股息率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采用附跳息安排的固定股息率,第1-3个计息年度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结合发行时的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公司具体情况以及投资者要求等因素,通过询价方式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经公司与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并保持不变。自第4个计息年度起,如果公司不行使全部赎回权,每股票面股息率在第1-3个计息年度股息率基础上增加0.5个百分点;自第5个计息年度起,如果公司不行使全部赎回权,每股票面股息率在第4个计息年度股息率基础上再增加0.5个百分点;第6个计息年度起,如果公司不行使全部赎回权,每股票面股息率在第5个计息年度股息率基础上再增加2个百分点,股息率调整之后保持不变。

乙方不参与本次发行的股息率询价过程,并接受甲方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最终确定的股息率。

2、固定股息累积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采取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在之前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累积到下一年度,且不构成违约。

3、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方式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剩余利润的分配。

4、回售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选择权为甲方所有,即甲方拥有赎回权。不设置投资者的回售条款。

5、募集资金用途

甲方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其中乙方认购的金额将用于偿还金融机构贷款,以降低甲方资产负债率。

(四)合同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印章之日起成立。

2、本合同在下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时即生效:

(1)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均已批准本次发行及本合同;

(2)乙方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程序,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同意其本次认购甲方发行的境内优先股股份事宜;

(3)乙方根据本合同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境内优先股股份获得相关主管单位批准(如需);

(4)中国证监会已核准本次发行。

3、上述条件均满足后,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本合同的生效日。

4、上述合同生效条件任一项确定无法满足时,本合同自动解除,且甲方或乙方均无需为合同生效条件未满足而向另一方承担任何责任。

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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