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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创股份: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6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收到王红兵提起的《民事上诉状》。关于公司与王红兵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现将上诉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诉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初481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3、上诉事由

(1)原审判决未予查明紫荆时代(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

荆教育公司)的股权变动情况以及董事实际任职情况,从而错误认定王红兵

在案涉目标公司北京红缨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缨教育公司)

任职期内担任紫荆教育公司的董事(原审判决第26页第3行至第4行)构

成违约,应予纠正。

(2)案涉《承诺函》与《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竞业禁止条款的关系问题,

原审判决认定错误,《股权转让协议》系对《承诺函》的实质变更。

(3)原审判决认为王红兵任职点点教育和壹点壹滴教育构成违反《股权转

让协议》和《承诺函》中关于竞业兼业禁止的规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应当纠正。

(4)原审判决判处高额违约金的依据逻辑错误。

(5)退一步讲,即便认定上诉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原审判决认定的违约金数额也畸高,应当予以调低。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二审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的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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