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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1号
公告日期:2021-06-1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31号
关于对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9月,你公司会同关联企业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股份)、江苏省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苏苏豪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资产)、爱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涛文化)、江苏弘瑞新时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瑞新时代)共同出资91,999,988元认购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创股份)非公开发行的6,764,705股股份。其中,苏豪股份、苏豪资产、爱涛文化、弘瑞新时代分别实际出资19,997,440元、9,998,720元、9,998,720元、4,999,360元委托你公司认购并代持威创股份1,470,400股、735,200股、735,200股、367,600股。你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在提供给威创股份的《承诺函(自有资金方)》中承诺参与发行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并在相关《股份认购合同》中保证“参与本次发行不存在代其他机构或个人投资或持有的情况”。
你公司未向威创股份及时、如实提供认购资金的实际来源及代持股份的相关信息,导致威创股份2017年10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信息以及2018年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一季报等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股东持股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七条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7〕5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证券交易行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6月11日
抄送:会办公厅,上市部,法律部;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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