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文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关于终止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事项经过讨论,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以下意见:
公司终止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是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变化、投资者建议、融资时机等因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作出的审慎决策,相关决策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材料。
(本页无正文,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止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郭万达 刘纯斌 谭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