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经过讨论,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继续全权办理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股东大会有权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且该授权有利于推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延长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工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至2022年4月20日,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郭万达 刘纯斌 谭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