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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盈森: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金之彩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7

证券代码:002303 证券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1-001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金之彩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

《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标题及以下简称“深圳金之彩”)于2019年6月17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深圳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签发的深税三稽罚告〔2019〕101006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深圳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拟对深圳金之彩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详见公司2019年6月19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金之彩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0)。

2020年11月27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金之彩收到深圳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签发的深税三稽罚告〔2020〕1170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经与深圳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相关税务检查人员确认,深圳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针对深税三稽罚告〔2019〕101006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所列税务违法事实经补充调查后,重新出具了深税三稽罚告〔2020〕1170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具体详见公司2020年12月1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金之彩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24)。

2021年1月5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金之彩收到深圳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签发的深税三稽罚〔2020〕119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深税三稽处〔2020〕226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深圳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决定对深圳金之彩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深税三稽罚〔2020〕119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内容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具体详见本公告附件内容。

(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采取账上少列销售收入、租金收入的手段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

(1)对你公司少缴纳2012年至2013年增值税3,397,959.77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37,857.21元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817,908.49元;

(2)对你公司少缴纳2014年营业税65,661.00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596.27元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5,128.64元;

(3)对你公司少缴纳2012年至2013年企业所得税3,380,006.66元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690,003.3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公司2012年至2015年应扣未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02,485.08元。

以上罚款合计3,645,525.54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深税三稽处〔2020〕226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有关内容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具体详见本公告附件内容。

(二)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采取账上少列销售收入、租金收入的手段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

(1)追补你公司少缴的2012年至2013年增值税3,397,959.77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37,857.21元。

(2)追补你公司少缴的2014年营业税65,661.00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596.27元。

(3)追补你公司少缴的2012年企业所得税3,173,946.23元、2013年企业所得税206,060.4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追补你公司少缴的2013年、2014年印花税103,656.9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1)对上述少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自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对你公司已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未按正确税款所属期申报,造成税款滞纳的行为,依法加收滞纳金56,977.84元。

4、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

(1)追补你公司少缴的2012年、2013年增值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101,938.80元、地方教育附加67,959.21元。

(2)追补你公司少缴的2014年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1,969.83元、地方教育附加1,313.22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公司2014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377,823.92元,你公司可依法申请退税。

以上应补税费7,362,918.87元,应退税款377,823.92元,滞纳金56,977.84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相关说明及应对措施

深圳金之彩上述税务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公司于2013年10月收购深圳金之彩70%股权之前,欧阳宣系深圳金之彩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且在税务违法行为发生的所有期间,深圳金之彩均由欧阳宣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管理者。欧阳宣依法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详见公司2019年6月19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金之彩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0)中相关说明内容。

公司将依据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与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欧阳宣及深圳金之彩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中原股东的承诺,依法、依约要求欧阳宣等承担相关责任。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深圳金之彩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但预计不构成对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超过10%的重大影响。公司将尽快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1、深税三稽罚〔2020〕119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2、深税三稽处〔2020〕226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6日

附:1、深税三稽罚〔2020〕119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2、深税三稽处〔2020〕226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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