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美盈森: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8

证券代码:002303 股票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0-108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9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美盈森”)、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美盈森”)、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美盈森”)、长沙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美芯龙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美盈森实业有限公司、美盈森(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佛山市美盈森绿谷科技有限公司、美盈森集团(越南)有限公司、美盈森(同奈)包装技术有限公司、美盈森集团(越南)包装技术有限公司、西安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习水县美盈森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13,500万元的银行融资业务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期限为自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担保额度期限内,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以上担保未提供反担保,不涉及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3月28日、2020年4月22日分别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5)、《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美盈森因经营需要,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申请授信8,000万元整;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美盈森因经营需要,向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申请授信5,000万元整;公司全资子公司

重庆美盈森因经营需要,向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申请授信5,000万元整。公司为上述授信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于2020年8月14日在深圳与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完成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科苑2000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科苑2000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科苑20009号】的签署程序。

公司最新一期对东莞美盈森的担保额度为60,000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前,可用担保额度为21,750万元,本次担保后(截至2020年8月14日),可用担保额度为13,750万元。

公司最新一期对苏州美盈森的担保额度为45,000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前,可用担保额度为25,200万元,本次担保后(截至2020年8月14日),可用担保额度为25,200万元[公司前期已为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与苏州美盈森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科苑19008号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担保,具体详见公司2019年7月27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0),公授信字第科苑19008号《综合授信合同》项下未结清业务余额转入本次担保的债权范围,故本次担保后,苏州美盈森可用担保额度仍为25,200万元]。

公司最新一期对重庆美盈森的担保额度为35,000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前,可用担保额度为23,100万元,本次担保后(截至2020年8月14日),可用担保额度为18,100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08年01月04日

法定代表人:张珍义

注册资本:67,500.25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东莞市桥头镇东部工业园桥头园区

经营范围:轻型环保包装制品、重型环保包装制品、包装材料、包装机械的技术开发、生产及销售;一体化包装方案的技术开发;纸制品、纸玩具、木制品的生产及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公司持有东莞美盈森100%股权,东莞美盈森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3、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情况:

项目2020年6月30日(未经审计)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
总资产(万元)183,364.49176,678.43
负债总额(万元)78,301.6171,901.94
银行贷款总额(万元)32,400.0016,500.00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78,301.6171,901.94
净资产(万元)105,062.88104,776.49
资产负债率42.70%40.70%
项目2020年半年度(未经审计)2019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万元)54,357.72139,013.87
利润总额(万元)370.759,857.15
净利润(万元)286.398,879.99

东莞美盈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10年01月12日

法定代表人:张珍义

注册资本:47,831.14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吴江经济开发区南巷路699号

经营范围:一体化包装方案的技术研发;包装机械技术开发;木箱、纸箱、纸缓冲、塑料包装制品生产、销售;环保包装制品、包装材料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公司持有苏州美盈森100%股权,苏州美盈森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3、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情况:

项目2020年6月30日(未经审计)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
总资产(万元)141,398.65133,705.99
负债总额(万元)60,607.2155,868.81
银行贷款总额(万元)20,300.007,000.00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60,380.2155,777.89
净资产(万元)80,791,4477,837.18
资产负债率42.86%41.78%
项目2020年半年度(未经审计)2019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万元)31,104.84104,723.54
利润总额(万元)3,358.7013,029.96
净利润(万元)2,586.4011,167.37

苏州美盈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10年03月04日

法定代表人:张珍义

注册资本:28,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中路199号附1-2

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印刷品。(按许可证核准的事项及期限从事经营); 纸箱、木箱的生产及销售;轻型环保包装制品、重型及环保包装制品、包装材料、包装机械的技术开发及销售;一体化包装方案的技术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自有厂房出租;包装产品的仓储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以上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2、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重庆美盈森100%股权,重庆美盈森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3、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情况:

项目2020年6月30日(未经审计)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
总资产(万元)67,041.5364,935.29
负债总额(万元)14,322.9515,648.03
银行贷款总额(万元)3,100.001,400.00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13,443.9815,036.98
净资产(万元)52,718.5849,287.26
资产负债率21.36%24.10%
项目2020年半年度(未经审计)2019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万元)14,419.9939,860.13
利润总额(万元)3,185.079,747.72
净利润(万元)2,672.918,227.53

重庆美盈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科苑20007号】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债务人: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与主合同债务人东莞美盈森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科苑20007号的《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及其修改/变更/修改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2)最高债权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捌仟万元整。

(3)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2020年8月14日至2021年8月14日(皆含本日)。

(4)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1)本合同约定的最高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含反担保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除另有约定外,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2)对于公司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①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②损害赔偿金;③违约金;④复利;⑤罚息;⑥利息;⑦本金。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6)保证期间:

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2、《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科苑20008号】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与主合同债务人苏州美盈森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科苑20008号的《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及其修改/变更/修改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2)最高债权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3)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2020年8月14日至2021年8月14日(皆含本日)。

(4)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1)本合同约定的最高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含反担保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除另有约定外,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

2)对于公司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①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②损害赔偿金;③违约金;④复利;⑤罚息;⑥利息;⑦本金。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6)保证期间:

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3、《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科苑20009号】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与主合同债务人重庆美盈森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科苑20009号的《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及其修改/变更/修改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2)最高债权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3)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2020年8月14日至2021年8月14日(皆含本日)。

(4)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1)本合同约定的最高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含反担保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除另有约定外,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

2)对于公司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①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②损害赔偿

金;③违约金;④复利;⑤罚息;⑥利息;⑦本金。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6)保证期间:

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3月28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5)。

六、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0年8月14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13,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41.4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91,950万元(含上述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7.8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

七、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科苑20007号】;

2、《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科苑20008号】;

3、《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科苑20009号】。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