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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盈森: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3

证券代码:002303 证券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0-076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终29605号],深圳中院对欧阳宣[系公司通过收购持有70%股权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之彩”)原股东,现持有金之彩20.57%股权]上诉金之彩、公司,要求撤销(2018)粤0309民初5060号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金之彩临时董事会2017年8月18日形成的《董事会决议》和2017年9月15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2019年8月28日,公司收到了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华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0309民初5060号],龙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欧阳宣的全部诉讼请求。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9年8月29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7)。

2、2019年10月14日,金之彩收到龙华法院送达的《上诉状》,欧阳宣以(2018)粤0309民初5060号判决程序错误、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龙华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具体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2018)粤0309民初5060号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告金之彩临时董事会2017年8月18日形成的《董事会决议》和2017年9月15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告金之彩承担。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9年10月16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金之彩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98)。

二、本次诉讼判决结果

根据深圳中院2020年5月18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终29605号],深圳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欧阳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或者相关影响较小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终29605号]。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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