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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盈森: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9

证券代码:002303 证券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19-087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盈森”)于2019年8月28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华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0309民初5060号],龙华法院对欧阳宣(系公司通过收购持有70%股权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之彩”)原股东,现持有金之彩20.57%股权)起诉金之彩、公司的(2018)粤0309民初5060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16日,公司收到龙华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8)粤0309民初5060号]等诉讼文件,欧阳宣向龙华法院起诉金之彩及公司,主要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被告金之彩临时董事会2017年8月18日形成的《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2)判决被告金之彩临时股东会2017年9月15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3)判决解散依据2017年9月15日《股东会决议》组成的董事会、恢复欧阳宣金之彩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

(4)判决禁止两被告在《股权收购协议》执行完毕前再次提议、召开免除欧阳宣金之彩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和形成相关免除欧阳宣金之彩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5)判决被告美盈森返还非法占有的金之彩公章、财务章、数字证书、银行U盾及所有证照;

(6)判决被告美盈森损害原告股东欧阳宣利益,赔偿欧阳宣人民币500万元;

(7)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10月18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8)。

在上述案件庭审过程中,欧阳宣当庭撤回了上述第(3)(4)(5)(6)项诉讼请求,龙华法院依法准予撤回。同时欧阳宣当庭增加了“撤销上述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决议”的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判决结果

2019年8月23日,龙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欧阳宣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欧阳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或者相关影响较小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18)粤0309民初5060号]。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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