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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立泰: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或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等制度,规范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严格控制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

3、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4、经2018年3月25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8年4月16日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诺泰国际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840万美元的融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5,880万元,担保期限为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年。该笔贷款已于2018年度结清。

经2019年3月8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诺泰国际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6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币种)的融资授信提供连带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6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币种)(约合人民币4,080万元,实际汇率以交易当天为准),担保有效期限为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年。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发生额及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均为0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累计金额约合人民币9,960万元,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81%;累计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5,880万元,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07%;均为公司对诺泰国际有限公司发生的担保。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0元。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亦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在实施上述担保时,均已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在对子公司担保的信息披露文件中已充分揭示风险,不存在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5、除上述公司对诺泰国际有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行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6月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不存在与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所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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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厚佳 刘来平 ZHANG MENG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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