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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立泰:关于变更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0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9人同意,0人反对,0人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将2019年度审计机构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瑞华”)变更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大信”)。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审计机构的情况说明

公司原审计机构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瑞华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情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瑞华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了更好地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经综合评估,公司拟变更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拟为人民币70万元。

公司已就变更审计机构的相关事项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事先沟通。董事会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辛勤工作和良好服务表示诚挚的感谢。

二、拟变更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

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0611484C

成立日期:2012年03月06日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吴卫星、胡咏华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04室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业务资格,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三、变更审计机构履行的程序说明

1、 公司已就变更审计机构的相关事项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事先沟通。

2、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充分了解,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满足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同意向董事会提议变更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3、 《关于变更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4、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相关审计业务的需求。公司本次变更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能力和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相关审计业务的需求。本次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该项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变更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建议审计费用为人民币70万元;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公司变更审计机构的审批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3、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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