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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顺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前向独立董事提供了本次董事会的相关材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真核查,并与公司管理层、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方进行了充分沟通交流,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态度认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22年度审计的各项工作。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以及其他相关审计工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及制定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薪酬方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绩效考核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饶艳超沈八中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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