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关事项独立董事
事前确认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就本次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独立事前确认意见如下。
一、2023年度日常关联方交易预计
(一)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人 | 预计金额 | 上年同类交易实际发生金额 | 回避表决关联董事 | 董事会审议表决结果 |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
商品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 | 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2,000万元以内 | 391.47 | 胡波、贺小伟 | 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
向关联人采购原材料 | 淮安华昌固废处置有限公司 | 5,000万元以内 | 3,199.10 | 胡波、朱郁健 | 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
向关联人采购劳务 | 张家港市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3,000万元以内 | 30.26 | 胡波、贺小伟 | 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
向关联人采购设备、配件 | 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3,000万元以内 | 2,722.70 | 胡波、贺小伟 | 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我们查阅了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行指引》等法律、法规,对照了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查阅了交易内容、以前年度发生情况,审阅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方交易预计的议案》。我们相信,我们发表意见的依据充分、适当。
(三)合法合规性
经查阅有关规定,对照本次事项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本次日常关联方交易合法合规,没有违反有关规定,所履行的程序适当。
(四)影响及风险
以上日常关联方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必要和持续发生的,且金额较小,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意见
经审查,上述2023年度日常关联方交易预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及实际情况,履行程序适当;交易的定价方法符合市场化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结算与付款方式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方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将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一)基本情况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曾用名: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公证天业”),成立于1982年,2013年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性质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更名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张彩斌,注册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嘉业财富中心5-1001室。公证天业已取得江苏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是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2020年11 月,财政部、证监会公布《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及基本信息》,公证天业成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首批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我们查阅了法律、法规,对照了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审阅了《关于2023年度审计机构拟续聘的议案》及相关背景资料。我们相信,我们发表意见的依据充分、适当。
(三)合法合规性
经查阅有关规定,对照本次续聘事项履行的程序、评价,以及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背景及多年来提供中介服务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诚信记录、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情况,本次续聘事项合法、合规。
(四)影响及风险
本次续聘事项体现了连续性,有利于2023年度审计工作高效开展,有利于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鉴于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背景及多年来提供中介服务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诚信记录、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情况,本次续聘事项风险低。
(五)独立意见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2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恪守职责,遵循独立、客观,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体现了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为公司出具的报告客观、公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我们同意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对外担保
(一)基本情况
子公司范围:江苏华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生态”)、张家港市华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公司”)、张家港市华昌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炭公司”)、张家港市华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苏州奥斯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斯汀公司”)、华昌智典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智典”)、湖南华萃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华萃”)。
合营企业范围:淮安华昌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固废”)。联营企业范围:张家港运昌绿色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昌物流”)。
1、以前年度经批准担保事项执行情况
(1)对子公司的担保 单位:万元
子公司名称/被担保人 | 已落实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余额 | 授信银行 | 担保到期日(分批、最后一笔) | 审议程序 | 公告披露索引 | 是否超过股东大会审批范围 |
张家港市华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2,000 | 工行\交行 | 2022年8月21日 |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 2022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关于为子公司、联营企业银行综合授信等 提供担保的公告》(编号2022-017号) | 否 |
张家港市华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2,800 | 农行\工行\交行\中信银行等 | 2024年1月31日 | 否 | ||
湖南华萃化工有限公司 | 2,000 | 交行\光大 | 2023年6月21日 | 否 | ||
华昌智典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 | 5,054.67 | 农商行等 | 2024年1月20日 | 否 | ||
苏州奥斯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700.71 | 交行/中行 | 2023年5月26日 | 否 | ||
合计 | 33,555.38 | - | - | - | - | - |
(2)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担保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被担保人 | 已落实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余额 | 授信银行 | 担保到期日(分批、最后一笔) | 审议程序 | 公告披露索引 | 是否超过审批范围 |
淮安华昌固废处置有限公司 | 800 | 中行涟水支行 | 2023年12月30日 |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 2017年9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关于为子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编号2017-026号 | 否 |
张家港运昌绿色物流有限公司 | 735 | 张家港农商行 | 2030年11月21日 |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 2022年12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关于为联营企业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2022-039号 | 否 |
2、2023年度拟批准审定担保额度
(1)对子公司担保 单位:万元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持股比例 |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 | 截至2022年末担保余额(万元) | 2023年预计担保额度(万元) | 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 | 是否关联担保 |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华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100% | 79.79% | 0 | 30,000 | 5.99% | 否 |
张家港市华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00% | 50.18 | 22,800 | 80,000 | 15.97% | 否 | |
张家港市华昌煤炭有限公司 | 100% | 0 | 3,000 | 0.60% | 否 | ||
张家港市华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98% | 53.88% | 2000 | 18,000 | 3.59% | 否 | |
苏州奥斯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62.5% | 53.90% | 1,700.71 | 4,000 | 0.80% | 否 | |
华昌智典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 | 55% | 103.93% | 5,054.67 | 20,000 | 3.99% | 否 | |
湖南华萃化工有限公司 | 51% | 65.98% | 2,000 | 5,000 | 1.00% | 否 | |
小计 | - | - | 33,555.38 | 160,000 | - | - | |
子公司 |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 64.48% | 0 | 50,000 | 10% | 否 |
小计 | - | - | 0 | 50,000 | - | - | |
合计 | - | - | 33,555.38 | 210,000 | - | - |
(2)对合营、联营企业的担保
对华昌固废的担保额度,维持以前年度经审批的4,000万元的标准。对运昌物流的担保额度,维持以前年度经审批的3,000万元的标准。上述对子公司,对合营、联营企业的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为2023年度预计的最高限额,具体执行将根据融资方式落实情况、金融政策的变化及各方融资成本等,在授权总额范围内,有选择地进行使用;并尽量压缩实际使用资金数量,减少利息支出。
期限:自本次股东大会审批之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本公司对担保事项按年度进行重新审核、批准,年度审核、批准的额度包括以前年度审批的担保金额。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我们查阅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对照了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审阅了《关于为子公司等银行综合授信等提供担保的议案》。我们相信,我们发表意见的依据充分、适当。
(三)合法合规性
经查阅有关规定,对照本次事项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合法合规,没有违反有关规定,所履行的程序适当。
(四)影响及风险
本次融资等担保在母、子公司间进行,相关风险较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以及为合营、联营企业提供担保,有利于筹措资金,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发展;有利于增强被担保方自主经营能力,提高运营的效果与质量;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运营实际需要,履行程序适当;本次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将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相关事项独立董事事前确认意见签字页)
郭静娟 孙海琳 李 莉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