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和夜视丽具备分拆上市的条件,本次分拆具有商业合理性,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分拆上市具备可行性,并且一致同意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夜视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等与分拆上市事宜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本次分拆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分拆上市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同时,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需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朱健飞、鲁瑾、蒋轶
2020年11月7日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签字:________________朱健飞
签字:_______________鲁瑾
签字:________________蒋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