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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光电: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6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4-18

二〇二六年四月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维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公司开展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待对外来访、调研工作或进行公司

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第五条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在进行来访接待工作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三)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沟通接待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四)保密原则。公司在接待工作中不得擅自向来访者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及部门职责、人员

素质要求

第六条与特定对象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的信息。第七条董事会秘书为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负责该项工作的专职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具体事务和档案管理。

第八条从事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四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九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切实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

第十条公司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

第十一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现场参观之前,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公司沟通预约,公司要求其出具机构或身份证明,证券部应当对其进行确定核实。待公司同意后,将要求来访人员签署调研承诺书(附件一)。

第十二条原则上,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公告前,暂缓进行现场接待活动,防止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

第十三条在接受特定对象来访调研之前,证券部应当提前知会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会秘书妥善安排调研或采访活动,确定接待人员。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将全程参与接待活动。第十四条在特定对象来访之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问题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特定对象要求现场参观的,公司应合理安排参观过程,由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第十六条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十七条在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违规泄露了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进行交流沟通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二)。在接待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其互动易刊载。

第十九条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结束后,进行备查登记,详细记载来访者姓名、公司名称、来访日期、联系方式等,与会议记录和承诺书一起,做好存档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要求时,公司应平等给予提供。

第五章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同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修订和解释。

附件一:与特定对象沟通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书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授权代表):

日期:

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证券代码:002273证券简称:水晶光电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现场参观□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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