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将审议《关于租赁营销服务中心办公场地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租赁营销服务中心办公场地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本次拟向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关联方罗丽华、钟利钢、罗全、唐淑英、罗永忠、罗金玉、罗永清、曾莉红租赁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盛安街186号、天府一街695号1901号中环岛物业作为营销服务中心办公场地是基于公司实际需要,以打造专业、高效的营销服务团队,提升服务效率与响应速度,提高客户满意度。
此次拟租赁物业的租金参照当地市场公允价格,定价原则公允合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认可该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关于租赁营销服务中心办公场地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租赁营销服务中心办公场地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签字:
殷占武 王运陈 李光金
2020年8月24日